2月4日,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司長常曉村向外界表示,將大幅度提高補貼標準,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由3000-6000元調整到5000-18000元,增長幅度最高為原標準的2倍。常曉村介紹,車主可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1.6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按7.5%征收的政策,今年購買新車的車主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不需再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只要根據購車發票的時間,即可判斷車主是否可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購置稅減征。
如消費者購買15萬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可獲得3300元左右的購置稅優惠,再參與以舊換新,疊加優惠最多可超過2萬元,還可獲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支付的報廢汽車回收殘值。
此外,新規定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注銷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有助于車主把握提前報廢的時間。另分三種情況,對按原有補貼標準享受補貼資金的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常曉村還表示,按照目前政策規定,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時間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辦理補貼申請時間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報廢車輛的交售時間和換購新車的時間均應在上述期間內。(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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