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有關方面獲悉,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員與一汽豐田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進行了大約5個小時的閉門談判。
這是豐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國召回問題車以來,遇到的第一個來自中國官方的談判對手。
3月22日的談判中,豐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和允許全額退車等前四項要求。會談沒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主要擱淺在賠償問題上。
此前的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國內率先對豐田汽車召回時對中國消費者的歧視提出質疑,指出豐田存在“同聲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同命不同權”的問題。
據知情人士介紹,目前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被召回車輛維修的進度不理想;二是對車主有關損害賠償的主張沒有滿足;三是尚未提車而要求退車的消費者全額退還定金的要求沒有滿足;四是各汽車4S店不同程度地存在欺瞞消費者、變相抬價、隨意附加免責條款、以次充好、零修整換、強制保險、模糊計價等問題。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針對召回事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五項要求:一是明確召回的時間表,加快浙江rav4問題汽車召回的處理進度;二是為消費者提供上門召回服務;三是在召回維修階段影響車主使用的,應該提供同型號車輛供車主使用;四是車輛尚未交付的,應當允許解除預約,全額退還訂金;五是對于自動返廠召回的消費者應該提供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3月22日的談判中,豐田公司接受了前四項要求。
會談沒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主要擱淺在第五項賠償問題上。豐田方面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未有規定為由,不接受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經濟賠償的要求。同時表示,即使給予已投訴的消費者一定補償,也不宜公開,以免破壞整個汽車行業召回“慣例”。
而浙江省工商局則堅持認為,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談判未形成最終結果的焦點是:對民事賠償,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委制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沒有規定,而浙江省人大常委員會制定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有明確規定。一個是部委規章,一個是地方法規,如何適用,雙方存在爭議。(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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