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千百萬殘疾人而言,這一天是一個新夢想的起點。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有更多殘疾人可以申請合法駕駛機動車。
在新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涉及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有17條,進一步放寬了申請駕駛的身體條件,在配備了輔助設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手指有殘缺、聽力有障礙等三類人員申領駕駛證,這一系列變化是新規定中調整較多的內容。
據了解,2007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布了《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操縱輔助裝置》國家標準,于2008年3月1日實施。同年,公安部與中國殘聯等相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對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條件進行了充分調研和論證。
在允許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同時,如何保出行安全尤為重要。新規定明確: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在申請駕駛汽車時應到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對其殘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進行專門評估;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一定要使用規定車型;在車身前部和后部設置專用標志;由專門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和拆卸輔助裝置;聽力障礙的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4月1日新規定實施后,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將對許多殘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產生影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說。
據介紹,上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涉及的車輛改裝技術相對比較復雜,需改裝的部件較多,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上肢、聾人等殘疾人駕駛汽車可行性的調研、論證,根據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政策實施情況,進一步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 (記者鄒偉、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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