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宣布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明確,為加快淘汰老舊汽車、“黃標車”,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決定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
通知稱,車主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將符合《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可以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順延至2011年1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補貼標準、申請和發放辦法等不變。
商務部昨天同時發布的數據顯示, 截至目前,全國共辦理補貼車輛18.2萬輛,發放補貼資金24.6億元,拉動新車消費220億元。
對于汽車以舊換新其他具體政策、操作辦法,仍按《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允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同時享受的通知》執行。 (記者胡笑紅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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