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報道稱,于2004年開始實施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簡稱“舊規”)目前正在重新修改制定中,極有可能于年內出臺;同時,《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新規(簡稱“新規”)或將由國家質檢總局下設部門規章的級別,最終升格為國家行政法規或法律。
“舊規”懲罰太輕 “新規”處罰或升級十倍
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但是,由于眾多原因,這則現有規定對缺陷汽車召回的約束力度有限。在“舊規”里關于“罰則”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罰則的執行一般都由質檢總局來執行。
而在升級后的“新規”送審稿中規定,“生產者違反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企業拒不承擔責任,將受到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證照、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汽車召回新規有可能從一個國家質檢總局下設部門規章,最終升級為國家行政法規或法律,因此違規汽車企業在支付罰金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豐田召回或是制定“新規”的導火索
今年年初的豐田在美大規模召回事件或是我國“新規”出臺的導火索,根據《美國法典》第49編第301章中對于“缺陷與違規賠償”中的“賠償方式”的規定,如果機動車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選擇的賠償方式包括修理機動車、以等價機動車更換、減去合理折舊退車等。“制造商賠償規劃”條款規定,機動車制造商應該賠償購買者在修理、更換、退車等期間內帶來的成本。豐田在美不僅補償了消費者,還接受了美國政府1600萬美元的重罰。
進入2010年,國內車企召回事件也趨于頻繁,由此引發了人們對汽車質量及汽車召回的更多關注。據公開數據顯示,今年1~5月,國內共實施汽車召回33起,召回車輛已超過58萬輛,實施召回的汽車包括了戴姆勒、凱迪拉克、沃爾沃、通用、福特等跨國汽車品牌,也包括了東南汽車、長城汽車等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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