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6日電(段紅彪)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近日公布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等4項國家標準規定,規定整車重量40公斤以上、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將劃入機動車管理。該標準一經發布,立即引起社會熱議。
如今,距離2010年1月1日電動車新國標實施只剩半個月的時間,圍繞這一標準的爭論仍未平息。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12月6日和12月11日先后兩次在官網發布相關解釋說明,重申“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重量不大于40kg。”但對于社會較為關心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歸屬問題,始終沒有明確。
記者注意到,中國自行車協會昨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多個省市自行車協會關于此事的“呼吁”,天津、浙江、上海等自行車協會紛紛呼吁暫緩實施電摩標準,并加快修訂自行車標準。
國家標準委兩次釋疑
12月6日,國標委曾在官方網站作出“關于電動摩托車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稱“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并表示“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而對于不符合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沒有明確說明。
12月11日,國家標準委在其官方網站再次發出名為“專家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標準進行作答”的文章,稱“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而摩托車歷史上即按機動車管理,并援引電動自行車標準的內容,重申“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重量不大于40kg。”但對于社會較為關心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歸屬問題,文中仍未提及。
各地自行車協會呼吁暫緩實施
昨日,中國自行車協會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天津、浙江、上海等自行車協會關于暫緩實施電摩標準的“呼吁”,而在此之前,中國自行車協會以及四川和成都的地方協會已向國家標準委遞交了申請暫緩或撤銷國標實施的請求,但是尚未得到國家標準委的正式回復。
記者看到,上海自行車協會在“緊急呼吁”中表示:“根據重量來劃分是不全面的。在1999年發布實施的編號為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文件中,對于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是重要項,而不是否決項。”
該“緊急呼吁”中還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提出了新說法:“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應為:電動自行車應該是指有電力助動并有腳踏功能的車。因此,是否具有腳踏功能才應該是區分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分界線”。目前街頭那些沒有腳踏功能的“違規車”才是需要整頓的對象。”
天津自行車協會在對“電摩標準”提出的3方面修改建議中也提到,建議抓緊修訂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產品基本定義進行修改,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是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并輔以電機助力的自行車。同時,還建議取消對電動自行車車重指標限制。
超標電動自行車命運受關注
相對于圍繞電摩標準的各方博弈,普通消費者則更關心一旦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被定為“超標”,那么自己是否需要考駕照、上牌照才能上路,是仍然走自行車道還是要走機動車道?
中國自行車協會助力車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陸金龍曾表示,按照他所掌握的情況,目前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有90%以上都是所謂“超標車”。按照2009年底我國電動自行車總數1.2億輛計算,“超標車”數量將在1億輛以上。
當然,為此擔心的并不只是消費者,還有整個電動自行車行業,據媒體報道,目前我國有2400多家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每年銷往全國市場的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已經超過了2000萬輛。電摩新標準的實施,將直接影響這些廠家的生存和發展,目前,他們和消費者一樣,在關注著這一事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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