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日前國家發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規定將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此次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二次修改,旨在通過修改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化進程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改變,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簡化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方便群眾,進一步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在源頭管理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滿足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四大變化讓百姓更便捷
第一,針對群眾反映駕駛人身體檢查過于頻繁的問題,新規定延長了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查的間隔期限,將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的體檢周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兩年一次。該措施實施后,約6000萬名駕駛人不必每年進行身體條件檢查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借鑒了國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規定。
第二,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當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
第三,將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注銷駕駛證、延期辦理業務也納入可委托辦理的范圍,進一步方便機動車駕駛人。
第四,增加被注銷駕駛證的恢復措施,提供法律救濟保障。一些駕駛人因為生活、工作節奏快等原因,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換證或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造成駕駛證被注銷。其中,以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等駕駛人居多,這些駕駛人大多以駕駛汽車為職業,駕駛資格涉及到生計問題,而且大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不能初次申領,被注銷后需要從小型汽車駕駛證逐級申請,對群眾造成了較大影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類行為不屬于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行為,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不超過兩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劍指酒駕、占應急車道等危險行為
近年來,酒后駕駛等因駕駛人主觀故意造成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較大危害。據介紹,此次修改中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重點不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擴大輕微交通違法警告教育面,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并了9種項目。將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與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飲酒后駕駛與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等9種性質類似、分值相同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合并;降低“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等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
據了解,調整后違法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與此同時,進一步細化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收回原駕駛證。同時,規定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領。對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并收回補領的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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