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存在著城市人和農村人“同命不同價”的現實,最高的城市人賠償金額是農村人的6倍。陳亞汗等14名人大代表對此提交建議,認為在城鄉差距逐步縮小的前提下,仍以戶口性質來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很不公平。建議有關部門對廣東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作出一個統一的標準。
死亡賠償城鄉差六倍
建議指出,據統計,廣東省2006年發生交通事故共56100宗,死亡8828人,受傷67000人。粗略估算,在因交通事故傷亡的人口中,農村人口占三分之二以上。按照《廣東省2006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定,深圳地區、珠海地區、汕頭地區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分別為57.33萬元、37.81萬元、24.45萬元。廣東省其它地區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為29.53萬元。
而農村人在廣東省全范圍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的賠償金僅為9.38萬元。深圳、珠海、汕頭、省內其他地區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比農村人分別高6倍、4倍、2倍多、3倍。
陳亞汗等代表認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很大的焦點問題,城市人與農村人“同命不同價”的死亡賠償標準意見甚大,普遍認為這有違公平原則。
高院曾有規定但不明確
據了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曾作規定,對戶口在農村但進城做工的農民,在城鎮暫住達到一年左右,殘廢、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由于尚未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行中,難以徹底解決“同命不同價”的問題,無法實行城市人與農村人統一的賠償標準。
因此建議省人大牽頭,會同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對廣東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作出一個統一的標準。 (記者:魏麗娜、朱小勇、王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