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發生事故后,司機在確保安全下必須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否則一旦發生二次事故,將加重司機的事故責任。8月26日,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包括總則、管轄、報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條,并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將被廢止。
新《規定》首次明確加大司機的“疏散”責任:一旦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同時,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據悉,舊《規定》雖然對發生車禍的司機要求停車報警、救護傷者、設置警示標志等內容,但是并未細化疏散并要負責這項內容,也沒有提及司機已經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情形,并由此產生爭議。
現在,這一點在新規定中有了明確要求,司機必須負起“疏散”責任,除非已經死亡或者無法行動,否則,一旦發生二次事故,將加重司機在二次事故中的責任。目前這些內容在北京市已經執行。
“新規”還明確交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同時,增設司機酒后駕駛釀車禍須及時驗血、交警部門介入保險等規定。
新規解讀:
新規1:交警辦案應具相應資格
“新規”明確,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目前現行規定只是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警,經培訓考試合格可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后,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新規2:自行協商前要撤離現場
在目前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的基礎上,“新規”增設了“自行協商”程序,即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在進行“自行協商”時,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畫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并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新規3:交管書面通知保險付費
為有效防止保險公司推脫責任,“新規”還首次為交管部門介入車輛保險提供依據!靶乱帯币幎ǎ侗=粡婋U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交管部門書面通知相關機構。(文靜)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