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6月25日召開專家意見征詢會,就其10天前公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和建議。國內多位保險專家以及中消協、律師協會、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代表就公眾關心的問題紛紛發表看法。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表示,保監會將認真對待各方的意見與建議。
要不要實行費率浮動?
背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掛鉤的機制。保監會此前表示,2007年7月1日“交強險”將開始實行浮動費率制。
大多數專家都認為,浮動費率對完善交強險制度非常有益,大方向毋庸置疑。保費與前一年的交通事故和違章記錄掛鉤,獎優罰劣,是國際保險業普遍實行的風險管理手段,一則控制索賠額,二來輔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運用保險這一經濟杠桿管理社會。我國實行交強險已滿一年,應該啟動浮動費率制。
中國律師協會代表趙小魯律師認為,費率浮動乃大勢所趨,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目前時機尚不成熟。“不能就事論事地看待費率浮動問題,現在交強險本身的法律基礎還有不合理之處,它并不是單純的商業險種,與民生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息息相關,出臺任何關于它的制度,都要慎而又慎。”
中消協法律部主任陳劍表示,鑒于社會公眾對交強險基礎費率仍存有較多疑問,監管部門最好先以公開、透明的方式,比如價格聽證來釋疑解惑,在此基礎上考慮浮動費率。“國內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包括主要車型、事故頻率以及路況等。最好先在各地區選擇有代表性的城市試行,積累相關的數據后分步推廣。”她建議。
是否該與違章行為掛鉤?
背景:根據《草案》,交強險費率浮動的標準與機動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兩個因素掛鉤。
“從保險精算的觀點來看,收保費主要是基于對未來風險的預估,違章情況能很好地說明投保者的潛在風險,所以,對其上浮費率非常合理。”安邦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我國臺灣地區交強險制度重要發起人陳強指出,國際上,一般將超車、闖紅燈等動態行車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列為費率浮動對象,違章停車等靜態行為則不應受罰。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認為,費率浮動應首先考慮直接影響賠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風險因素。所以整體上,違章行為的上浮比例應低于交通肇事的上浮比例。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則建議,把酒后駕車、闖紅燈等違章行為列為重點“浮動”對象。“雖然沒有造成實際賠付,但是從數據統計看,這些行為往往是許多重大事故的起因,屬于風險因素。”
“對輕微違法,卻需另當別論”。庹教授對2006年10月份北京市道路交通違法事件做了統計,他發現只有0.4%的車輛完全沒有違章記錄。“保險參與社會管理沒錯,但權力對象應只限于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不應模糊了管理邊界。”
費率浮動咋算合理?
背景:根據《草案》,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共設上下14個浮動檔,上下最高浮動比率各達30%。
多數與會專家表示,按照目前的公式及浮動比例計算,交強險上浮最高可至69%(合并考慮肇事及違章),這個比例遠遠低于目前其他國家,還應提高。“一些國家的上浮最高可達七八倍,實踐證明,能夠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陳強介紹說。
“懲罰是一種管理手段,鼓勵同樣也是。要放寬下浮的條件和比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鄒海林表示。不少專家指出,目前下浮的條件過于苛刻,30%的比例也嫌低,考慮到國內交強險的經營實際情況,下浮比例應該放寬至50%。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孟生旺提出:目前有些交通事故本身也是違章行為引發的,如果根據現在分別設檔的浮動辦法,碰到具體事件時,會不會出現重復計算的問題?此外,無論上浮與下浮,其基準該如何確定,是否該對全國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統計,并以平均水平作為浮動的基礎,進一步細化浮動檔次,才更準確、更公平?
監管還需跟進!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洪濤指出,實施好費率浮動辦法,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建立一個全國聯網的信息平臺,公布所有投保者的駕乘記錄,使剛性的獎懲制度有剛性的依據,便于監督和管理。“老百姓不是精算師,大家也需要這樣一個公開渠道,知道費率的構成和浮動的標準。”
“交強險的經營是不盈不虧的,全國一個盤子考慮。很難保證沒有保險公司擅自利用下浮規則惡意降價,拉客戶,以提高其它商業險種的效益。必須盡快出臺切實可行的辦法,使上浮、下浮措施不打折扣實行。”鄒海林教授不無擔憂。(曲哲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