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無非是“新交法”第76條該不該修改?
對貫穿“新交法”始終的“以人為本”我們理應肯定。事實上,公眾對“行人路權優先于車輛路權”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識。但“以人為本”并不能簡單地理解成“以行人為本”,如果“一邊倒”地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實施絕對的法律保障,而無視機動車駕駛者和機動車乘車人的“人權”,就不能稱之為完整的“以人為本”。對于有過錯的行人,也應讓其承擔過錯,尤其是與其故意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責任。否則,因行人的違章、違法而被破壞的法律秩序就無法維系,公平原則就無法彰顯。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違章撞了白撞說”喧囂一時,沈陽等地還一度將此原則制度化。對于這一既有違《民法通則》,又有違人本價值的違法之法,“新交法”確有“矯枉”之責。然而“矯枉”如果過正,不但無益于理念的轉換與糾紛的解決,還會加劇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執法問題。第76條僅僅規定了“機動車撞人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而實質上并無規定違章行人的責任承擔,這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機動車一方負全責”。“撞了白撞”并未因“矯枉”之法得到糾正,而只是倒置了責任主體。“矯枉”的結果實質是以另一種不公代替了前一種不公。因此,修正第76條確有必要。
交通文明既應是法制的文明,規則的文明,又應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與機動車這兩方責任的同時,似乎還忽略了對路政和交通負有管理之職的行政部門的責任。當然,也許這更應該由相關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責任法加以體現。(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