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南方地區發生的冰雪災害中,湖南等省市啟動應急機制,對高速公路故障車免收施救費,對恢復交通順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了冰雪災害這一非常時期,高速公路施救一直因為收費過高而廣遭批評。
施救費用到底有多高?不久前,一輛運載瓷磚的半掛大貨車在浙江省甬臺溫高速公路蒲岐段沖下邊坡,瓷磚散落一地,遭附近村民哄搶。當地警方接到群眾報案后,緊急出動展開調查,結果匪夷所思:車主嫌施救費太貴,干脆主動棄貨不要了。
在國際上,高速公路施救帶有明顯的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收取的費用一般也是所支付的成本。道理非常簡單,車子壞在高速公路上可能影響到交通,導致整個通行效率的降低,損及公共利益。倘若高速公路施救交給營利性機構來承擔,一旦雙方經過長時間討價還價也未能對收費標準達成一致,無疑也將影響到通行效率。因此,高速公路施救又帶有強制性。同時,由于高速公路施救需要相關技術、設備,要避免盲目性,高速公路施救又常帶有壟斷性。這些特點決定著,一旦高速公路施救的公益性特征喪失,使高速公路施救變成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借助壟斷性與強制性這兩大有利條件,施救者必然獅子大張口,從中牟取巨額暴利。
我國高速公路施救就陷入了這種誤區。在我國,高速公路施救基本上都交給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去做,這些施救公司的收費標準現在不受物價部門的監管,因為社會車輛施救收費已經退出了由物價部門嚴格監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而屬于經營性收費,由施救公司自己定價。這為施救公司借助施救的名義牟利巨額暴利創造了條件。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施救公司成了官商勾結的產物,并因此進一步提高收費標準。比如,一些地方屬于社會經營的施救車輛卻掛警車牌照,而這些牌照往往是合法的,警方為施救公司提供這種便利實際上等于為其披上了一層公權力的光環,強化施救公司強制性收費的“特權”,使其更好地達到“一口價”目的,警方當然要分得相應的好處。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施救公司的收費幾乎到了為所欲為的地步。車主汪先生駕車在杭州繞城高速上拋錨,由杭州某高速公路急救服務公司進行施救,只對一只輪胎的軸承螺絲進行了加固(螺絲為車主自己購買),收取起步費150元,維修費500元(《浙江日報》2007年4月29日);車胎突然爆了,請修車工將備胎裝上去,平常頂多花50元錢,可沒想到在武黃高速公路上,費用會高出30倍(《楚天都市報》2007年5月2日)……
諸如此類的報道舉不勝舉。故障車僅僅是因為某些原因拋錨,施救公司處理時不過是把故障車輛拖至最近的修理廠而已,卻要收取如此之高的費用,已經嚴重損害了車主的利益。不少施救公司的收費帶有明顯的欺詐性質,有的在施救過程中未使用吊車,卻收取吊車臺班費;有的在施救中不存在駁載貨物,卻收取人工力資費。凡此種種問題,廣遭詬病。遺憾的是,在目前的機制下,施救收費幾乎成了一個“三不管”地帶,亂收費也鮮有受到查處的。
在近日召開的政協河北省十屆一次會議上,幾位河北省政協委員提出,必須制止高速公路車輛施救“天價”亂收費現象,制定收費標準規范市場。他們表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規范的市場秩序,施救和被救車輛不能公平地討價還價。有些施救單位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被救車輛無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這幾位政協委員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場機制,同一地區同時擁有多家施救單位,使被救車輛有選擇的空間。
但是,我認為這種完全市場化的做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確保高速公路施救的公益性,由政府負責提供,收費標準應該依照成本計量而不應該賦予其營利性動力。只有高速公路施救收費的公益性特征得到維護,施救中的亂收費現象才能最終得到解決。(陳家文)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