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國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對等于或超過整車價值60%的零部件征收與整車相同的關稅(28%),而不是中國加入WTO協議中規定的10%到14%的稅率。歐盟、美國和加拿大認為,中國對外國進口汽車配件的稅收政策有歧視嫌疑,意在鼓勵中國汽車廠商使用國內汽車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歐盟和美國于2006年3月正式在WTO向中國提出了磋商請求;隨后,加拿大也加入這一行列。該案統稱為“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
2006年7月1日前,中國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商務部發文,將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整車特征的進口價格百分比界定標準以及有關汽車總成(系統)特征的A、B類關鍵件的區分標準,推遲到2008年7月1日實施。但美、歐、加要求中國徹底取消有關整車特征核定標準。2006年9月4日,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發言人表示,仍然有可能繼續該案的WTO訴訟。2006年9月15日,美國、歐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中國對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關稅的措施。
而接受審理的相關措施則包括《汽車工業產業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2004年5月21日)、《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令第125號,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海關總署第4號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對上述文件的任何修訂、替換、補充,執行上述文件的措施或者其他相關的措施。
目前,WTO專家組的三位成員已經就此作出了不利于中國方面的裁決,但這一裁決只是“臨時裁決”,中方仍有上訴機會和辯解空間。不過,從過往案例的處理情況來看,WTO專家組在作出終裁時大多未曾改變過此前的裁決結果。(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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