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月12日新華社報道,在近日召開的政協河北省十屆一次會議上,幾位政協委員說,必須制止高速公路車輛施救“天價”亂收費現象,制定收費標準,規范市場。他們表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規范的市場秩序,施救和被救車輛不能公平地討價還價。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單位和車輛,被救車輛被拖至施救單位等候處理。有些施救單位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被救車輛無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天價拖車費、天價施救費,一直以來備受詬病。追尋其中的個案,有些荒謬得令人欲哭無淚。比如,2006年12月,因交通事故北京房山區一位跑運輸的司機的車被拖走,拖車公司收取高達1.4萬元的拖車費。事實上,他買下小貨車時才花了2萬元。還有,前不久,張先生出事的大貨車被拖了9公里,負責拖車的客運公司索要10900元的拖車費。
一面是拖車費畸高讓事故車主叫苦不迭,一面是交管部門的某些人振振有詞:這是商業性收費而非行政性收費。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發改委有關人士就萬元拖車費一事表態時亦稱,拖車費用不在定價范圍內,屬于車主和拖車公司雙方協商定價。
拖車費果真是純粹的商業性收費嗎?交管部門真能脫得了干系嗎?其實,正如強制駕校培訓的背后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謎局一樣,拖車費背后同樣隱匿著一個利益鏈條———一些拖車公司和交管部門的關系是曖昧的,是有利益關聯的。
之前有報道說,沒有一定門路的拖車公司很難涉足這項業務。比如,鄭州市一家長期經營商業性拖車業務的公司負責人說,與市內其它同行相比,他們的實力一流,但一直只能經營拋錨等拖車救援服務,對事故后的拖車救援服務,他們曾嘗試介入,但“阻力太大”未果。難怪有人稱,事故后的拖車業務是塊“唐僧肉”,拖車行業內存在大量潛規則;難怪有業內人士提出,由于在高速公路施救過程中,通常由交警直接指定施救單位,容易滋生執法腐敗現象———此非虛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但在利益驅動下,個別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門盡管自己不再直接收費了,但與拖車公司相互勾結,從中漁利。
隨著各地機動車輛的增多,以及交通事故的難以避免,拖車收費的暴利問題必須得到解決。根本之策,相關部門將拖車作為公共行政服務的一種,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開支由財政撥付支出,不再由廣大車主承擔;或者如專家所言,引入市場機制,不能讓個別公司壟斷而牟取暴利。(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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