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實施的《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的定義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如果在汽車行業對號入座的話,現在一些情況有可能被定義為壟斷行為,而《反壟斷法》的實施將改變這些現狀。那么《反壟斷法》究竟能給汽車業帶來什么樣的變化?消費者能從中得到什么?本報記者采訪了部分經銷商和相關律師。
變化一 定價權下放車商
現狀:新車上市,廠家總會給一個建議指導價,雖說是“建議”,但是車商卻有一條難以碰觸的“底線”,廠家在建議指導價背后,往往會給經銷商制定一個“最低限價”,這是經銷商不能跨越的界限,如果低于這個底限,廠家往往會對“不守規矩”的經銷商進行“處罰”,甚至可能取消經銷資格。不過,對于加價行為,廠家卻往往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雖然口頭上說要保持價格的穩定,制止經銷商哄抬價格,但是真正對此實施“處罰”的卻很少。
點評:最低限價避免了經銷商之間的價格戰,也保持了品牌、產品價格穩定,但同時也可能消減了經銷商對于市場應變的權利。在經營狀況不佳的時候,經銷商出于資金壓力和完成任務量的考慮,有時寧愿不賺錢甚至賠本也想用低價促銷,但是卻受制于“最低限價”制約。市場上,不少經銷商變著戲法送“旅游套票”、送家電、送裝飾等等,促銷招數層出不窮,但是卻不敢動及價格。有的“大膽”車商,暗自降價,卻招來競爭對手的“告發”或者被廠家發現,處以重罰。這些都降低了經銷商的靈活性。
涉嫌條款:禁止經營者對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預期:經銷商根據本地市場狀況“自主定價”,但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共同的市場利益,進行統一的價格調整。或者廠家把定價權下放到大區,更多地讓大區去管理價格,根據當地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價格波動。大區調整價格的情況,實際上已經存在許久,不過相對經銷商的自主調整價格的需求而言,還是顯得不太靈活。
消費者:購車時,再也不需要拿贈品安慰自己了,可以直接向經銷商說,不要送我東西,車價再低點吧!
變化二 車型因市生產
現狀:一個品牌的車并不一定所有車型都好賣,一個車型,也并不是所有車款都好賣。汽車經銷商中向來有“一拖三”、“一拖四”的說法,因為經銷商往往都是靠一款車或者幾款車來賺錢,而其他幾款車根本無利可圖甚至是虧本賣或者賣不出去。
經銷商還特別怕“廠家壓貨”,本來已經賣不動了,但是廠家要逼著你進貨。有時,又是經銷商聚在一起就問對方的廠家是否“厚道”,遇到一個壓貨不嚴重的廠家,大家都會很羨慕地說這個經銷商很幸運。
點評:經銷商負擔重、庫存大,不堪重負的經銷商對廠家抱怨大。暢銷車貨源緊張,暢銷車資源的不平均分配造成了經銷商之間的不平等。經銷商極力向消費者推薦滯銷車,而消費者想買到暢銷車則不那么容易。
涉嫌條款: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預期:不符合市場需求的車,越來越多地積壓在廠家的庫房中,廠家更加重視市場調研,生產更多符合市場需求的車型。熟悉本地市場的經銷商有更多的建議權,訂單銷售將越來越多。
消費者:讓我更容易買到自己中意的車型。
變化三 市場競爭更殘酷
現狀:現在汽車4S店越建越多,但是不一定每一家都能賺錢,但不建4S店,經銷商甚至連賺錢的可能性都沒有,因為這已經差不多成為了經銷汽車的一個準入門檻。《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鼓勵的是單一品牌經營,即鼓勵4S店銷售模式。
成熟的4S店最大的利潤環節并不在銷售上,而是在配件供應和維修上,因為廠家借4S店控制了零配件供應渠道,保證4S店在本地市場的獨占性。
點評:消費者尤其是高檔品牌汽車的消費者往往只能到4S店修車。而經銷商想從其他渠道獲得更便宜的配件,也往往不被廠家允許。4S店數量增多,但是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單個的4S店抗風險能力弱。
涉嫌條款: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預期:汽車大賣場和綜合維修廠的出現、壯大,部分經營不善的4S店舉步維艱。
消費者:買車、修車,選擇更多,更激烈的競爭讓經銷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價格。(任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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