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市場化以后,大多數產品已經不再使用全國一致的“統頒條款”,各保險公司在擬訂條款時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由于行業標準缺失,部分保險合同中出現了問題條款。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公司和產品之前,應當把握條款中的關鍵內容,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首先,把握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
該條款主要描述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內容,即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須理賠或如何給付保險金。這也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閱讀除外責任條款。
該條款列舉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各種事故狀況,消費者購買保險后要小心回避這些狀況的出現,避免發生事故而不能理賠。
第三,必須核實保險合同上可填寫的內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是否有誤;有無保險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總經理簽字;合同中的保險品種與保險金額、每期保費是否與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單上是否是自己的親筆簽名。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詞注釋。
此項內容是保險專用名稱統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主要是為了幫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防止出現理解上出現偏差。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況的規定或列舉。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除合同條款中列明的情況外,不能解除或終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則可隨時提出解除或終止。
但有些保險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單方面調整保障范圍的權力,消費者應避免接受這種“不平等”條款。
在重點閱讀以上五方面的內容時,消費者有任何疑問均應及時詢問保險公司,后者有義務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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