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消費者除了找4S店對車輛進行維修外,第二個想到的就是保險公司理賠,可是消費者往往會發現,保險公司的理賠價格與實際的維修價格相差巨大,那么這些差價到底從何而來呢?
案件:維修理賠金相差一倍
暴雨過后,車庫進水嚴重,車主王先生停在車庫的奔馳被完全浸泡在水中。事發后,王先生所在小區立刻采取了行動,將王先生的奔馳車從水中撈了上來,但是由于車輛的大半個車身浸泡在水中,車輛的零部件及行車電腦等裝置都出現不同程度的故障,王先生立刻將車拉到4S店進行修理。4S店的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由于車輛的電路及其他主要部件進水嚴重,車輛如果重新修理,需要支付維修費用100萬元左右,為此維修人員建議王先生重購新車。
對此,王先生當即表示,修理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來賠償,并不需要換新車。在維修后,4S店將一張維修清單交給王先生,上面的維修總價格為100萬元。可是當保險公司對王先生的帳單進行了調查定損后表示,只能理賠給王先生共47萬元。面對巨大的差額,王先生希望保險公司給出合理的解答。
審理中保險公司敗訴
那么保險公司為何會定出如此懸殊的差價呢?保險公司認為,他們完全按照王先生所出具的配置單據進行調查,根據這些單據上的配件項目,實際上只需要支付47萬元就可以完成配件更換,而且對于車主來說,很多配件是不需要進行更換的,所以王先生的修理價格有偏差。
面對保險公司的強硬措辭,王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針對雙方的說法,法院委托鑒定人員調查維修費用到底是多少。最終在鑒定人員的調查后確定,此次的維修費用應為90萬元。最終法院認可了鑒定人員的鑒定依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90萬元。
那么鑒定人員的鑒定依據是什么?為何會出現另一種結果呢?
專家剖析:哪些部件是差價產生的源頭?
參與鑒定工作的曹工表示,目前確實存在保險定損和實際維修費用的有差距的情況,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5大方面。曹工將本期案例中進水后的車輛零件以及維修環節分成以下幾個部分,通過這些部分來解析差價的產生。
1、車輛浸水時的直接損失
上述案件中,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為47萬元,但是查勘報告中只涉及了當時已經損壞的零部件而沒有考慮到輔助損失。比如說有些配件(噴油嘴、密封圈、氣門油封、進氣歧管床墊等)因拆卸后而無法再次使用的損失沒有計算在內。
同樣屬于這個浸水損失范疇的有發動機上修包、發動機下修包、氣門油封、氣門室蓋墊、進氣歧管床墊、節氣門馬達等幾項。
2、車輛的電器、傳感器等電子部件后期故障
除了浸水后直接損失的零件外,車輛的電器、傳感器等電子部件在浸水后極易短路而造成后期故障。
但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雙方未達成定損協議,所以保險公司的理賠單上對一些可能會引發后續損壞的電子設備,及可靠性不能保證的電子設備的理賠項目都未放在賠償單上。這些設備包括:側安全氣囊傳感器、輔助風扇W140、內照明燈、后空調鼓風機、后閱讀燈、駐車位置傳感器等55個電子設備。
這些電子設備保險公司在定損時僅計算了部分,但是事實上,大部分電子設備的更換價格都在萬元以上,電子設備的是否需要更換造成了這次案件中價格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
3、車內飾件不影響使用就好
雖然在車輛發生浸泡后,車輛的內飾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損壞,但是只要不影響使用,就不應該將這些部件計算入保險理賠的清單中。如:座墊皮革、頭枕、門內飾板等部件。
4、正常磨損件不計入內
在車輛發生進水事故前,確實會有部分的零配件是車主使用過程中正常磨損所至,應由車主自行修理,不應計算在保險公司賠付的范圍之內。
5、關于工時測算和管理費
在定損環節中,很少有車主會注意到工時費和管理費的理賠。不少保險金額度的差距是因為保險公司尋找的維修單位報出的工時費和管理費與消費者實際修理的費用差距過大。雖然因為店家不同,成本管理不同,但只要在物價政策允許范圍內保險公司都應該認可。(許誠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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