癥結3
交易中隱瞞實情消費者誤購問題車
◎事件回放:
林先生在一家二手車經營公司購買了一輛十年車齡老車。在交易過程中,對方告訴他,這輛車雖年份較長,但沒有什么問題。但林先生把車開回去用了僅僅兩天,車輛便出現多處故障,所需修理費高達4000多元。于是,他將車開回車商處理論,可對方拒不認帳,一口咬定當天交易,林先生是知情之后才購買的。眼見難以提供有力的證據投訴對方,林先生只好悻悻離去。
◎律師說法:保存證據依法維權
商務部制定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則明確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可見,主動告知車輛真實狀況是其法定義務。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出賣方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已經構成民事欺詐,受害方有權要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該合同。
因此,提醒消費者在買車后,如發現車輛具有未被告知的重大質量或者安全問題時,要保存好證據,依法及時維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許明)
◎專家分析:培養正確維權意識
除了行業規范、規章制度需要逐步完善之外,在我國,消費者這個群體本身也有“問題”。目前,維權行為總是發生在消費出現問題之后。尤其是在3·15前后,平時零星的案例才驟然匯成一股維權洪流,這是一種畸形的社會現象。究其原因,是由于“消費”至今仍然被視為個體行為。我們身邊認識和不認識的人,在消費后發現有問題,作為身邊的親朋好友,普遍只是覺得同情,但在人們的意識中,我們這些旁觀者,極少有人以“受害者”自居。在我國的國民教育中,“社會教育”對于這方面一直缺失,導致了消費者始終以分散的消費個體存在,而非消費整體形態呈現。因此,雖然普羅大眾主觀上沒有做任何損人利己的事情,但這種置身事外的觀念,同樣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系副主任鐘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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