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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后養路費相關法規
早在1950年,原政務院就制定了“用路者養路”的政策,對汽車、拖拉機征收公路養路費,同年交通部頒發了《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
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
1991年交通部、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布了《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6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了修改,將第36條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督煌ê蛙囕v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
《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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