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后上班第一天,北京京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成軍只做了一件事:寫上訴狀。明天一早他要把上訴狀遞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北京市路政局向其征收養路費的行為違法。
去年10月16日,38歲的宋成軍律師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北京市路政局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2005年8月、2005年12月以及2006年7月分別向其征收共計3080元公路養路費和75.90元滯納金的行為違法。
“去年12月25日我收到了一審行政判決書,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彼纬绍娬f,“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違背了行政訴訟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也有解釋法律之嫌,所以我決定上訴!
據了解,198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法規《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十年后的1998年1月1日,其上位法公路法才正式實施,并在1999年的修訂中取消了“養路費”的表述,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燃油稅,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也一直在收取養路費。
宋成軍認為,公路法修改已經取消了征收養路費的內容,而且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只能通過征稅的方式來籌集,因此北京市路政局繼續強制征收養路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應屬違法行政行為。
宣武區法院則認為,“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公路養護費用,是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公路法的修訂“亦應當理解為在國務院依前述法律授權頒布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之前,國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養路費征收”。
對此宋成軍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宣武區法院非但沒有審查,反而搶先認定原告具有應繳費的法定義務,有違行政訴訟法的要求。
“法院對公路法的解釋也令人費解”,宋成軍說,“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無授權行政機關不可為’,也就是說法無明確授權即為禁止,公路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在頒布具體征稅辦法和步驟之前可以繼續征收養路費!
他補充說,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對于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車主個人的財產顯然屬于非國有財產,征收必須要有法律層級上的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棟教授則表示,公權的行使一定要有法律依據,養路費的合法性問題應當不存在疑問,法院在裁判時應僅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參考行政規章。我國七年來未能實現以征稅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立法授權中的一些不科學不規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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