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朱順文檢查自駕車時不慎死于車下后,負責理賠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這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由于死者朱順文只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他的兒子朱朝剛一張狀紙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1萬元保險金。今日下午,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據悉,此案在全國尚屬首例。
昨日下午,記者看到朱朝剛的民事起訴書。朱朝剛訴稱,朱順文在成都一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08年6月30日12時起至2009年6月29日24時止。今年1月24日下午,朱順文駕駛自己的川X04407輕型自卸貨車在廣安城南小城鎮拉磚。傍晚6時許,下貨過程中貨車傳動軸斷落,朱順文揀起傳動軸碎片鉆進車底修復轉動軸時,因該車未剎牢固,突然滑動。朱順文的身體被貨車碾壓至重傷,后經搶救無效身亡。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申請交強險賠償,被保險公司拒絕。于是,朱朝剛根據《民事訴訟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1萬元賠償金。
據保險業內人士稱,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從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該險種系責任保險,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置。在機動車因交通事故對本車人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時,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負責賠償。截至目前,根據保監會統計的案例來看,此前未出現類似訴訟。
而在本案中,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將直接影響以后類似案件的理賠。一、本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還是意外事件?如果確定為意外事件,任何人無須為此擔責。二、機動車處于“無人駕駛狀態”,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人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無人駕駛狀態”的認定,將決定此案的走向。三、駕駛員已離開機動車,是否應該界定為“本車人員”?如果認定是“本車人員”,就不屬于賠償范圍;反之,則應當賠償。(記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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