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財政部26日發布《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范圍和標準,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等具體程序,并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符合上述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類型車輛的單車車輛購置稅金額。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處理。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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