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在日語里的發(fā)音近似于“HongDa”,本田公司在中國也注冊了“HONDA”商標,日前,重慶力帆轟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力帆·轟達”商標被判與“HONDA”相近,不應注冊。
判決書顯示,“力帆·轟達”由重慶力帆轟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而日本本田會社于1982年在我國獲準注冊“HONDA”商標,兩商標使用商品相近。為此,日本本田會社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異議申請。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力帆·轟達”為中文文字商標,與“HONDA”商標呼叫近似,但市場一般對“HONDA”商標的理解為“本田”,兩商標不會引起混淆、誤認,據(jù)此駁回了日本本田會社的異議申請。
為此,日本本田會社將國家商評委訴至法院。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HONDA”與“轟達”讀音近似,兩商標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轟達”商標不應注冊。據(jù)此一審撤銷了國家商評委的裁定,判決重新做出裁定。(記者王殿學 通訊員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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