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會同商務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聯合印發了《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及標準、申請流程、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1 實施時間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實施辦法》將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時間確定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間將符合有關條件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車主可享受補貼。
2 補貼車型
報廢老舊汽車和“黃標車”
按照上述要求,(1)報廢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和中型出租載客車;(2)使用不到 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和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3)與國家現行報廢規定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并換購新車,可以享受補貼。“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3 補貼限制
不含三輪與低速貨車
需要說明的是,報廢車輛與新車的車主必須為同一單位或個人;報廢與換購的車輛均不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對換購新車的類型、型號、品牌均無限制,但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新車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4 補貼條件
每車只享受一種補貼
報廢車輛同時符合《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2009年第20號公告規定的多個補貼條件的,只能享受一種補貼。鑒于目前我國部分大中城市對“黃標車”報廢更新有一定資金補貼,如中央補貼政策與地方補貼政策共同使用,效果會更加明顯,因此,為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明確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并執行。
5 手續咋辦
車主可在專門窗口一次性辦理
為確保資金發放的安全、及時和便利,借鑒北京市淘汰“黃標車”設立聯合服務窗口的經驗,實施辦法規定,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方便車主一次性辦理資金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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