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新能源車準入規則7月1日實施 電動車限區域推廣
6月25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簡稱《規則》),并將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則》,目前國內絕大部分新能源車型還都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和銷售。
本次發布的《規則》沿襲了對新能源技術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技術階段的劃分,但在具體的界定上更加細化。新標準規定,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并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并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成熟期產品則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值得關注的是,《規則》以儲能裝置種類為依據,對現有的26種新能源汽車所屬的技術階段進行了詳細劃分。該劃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
“階段劃分表”顯示,除了以鉛酸蓄電池和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為儲能的4種新能源車型已經達到成熟期的標準外,其他22種新能源車型都還處于起步期和發展期。5種新能源車型中,只有混合動力汽車大部分進入了發展期,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發動機汽車及二甲醚汽車基本上都屬于起步階段,只有純電動車類別下的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被界定為已進入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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