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改章程 應與車主協商收費
去年10月1日出臺的新《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 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這一條款明確規定,車輛投保時,不能再以新車購置價為標準計算保費,而須參照舊車折舊之后的價值。也就是說,使用多年 的舊車投保時,如果保險公司還是要求新車購置價投保,投保人有權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費。
暗訪結果表明,雖然車險新政出臺已近半年,但在保險業內卻沒有真正實施,廣大車主在保險公司為舊車續保時都 會遭遇如裴先生一樣的問題。目前,所有保險公司仍保留了按新車購置價對舊車進行投保的處理方式。幾乎每家保險公司在銷售車險時,都只要求投保人報車型,讓 系統按當時市場價自動測算保額。若投保人堅持按折舊之后的車輛價值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就會找出種種理由拒絕這一要求。
針對這一行業普遍現象,記者采訪了省保險行業協會產險部 負責人朱瀟磊。他告訴記者:“保險公司系統評估價是參照一輛車的現有市場價值,以及費率、風險評估等多項數據精算出來的結果。由于汽車出險修理所需配件都 必須是全新配件,維修費用也是按當下的維修工時費標準計算的,與新車無異。因此,保險公司大多建議車主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
至于車主可否要求按折舊后的實際價值投保,朱瀟磊表示: “如果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需車主出示購車時的所有票據,并且計算購置稅等費率,最終綜合計算出保額。車主可要求保險公司以這種方式投保,但是目前很多 保險公司的系統都還沒更改,需要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協商。”
不過朱瀟磊的上述說法卻與記者暗訪的結果截然相反,很多保險公司連這種協商的機會都沒給投保人。
行業協會
●編輯插嘴
誰在打如意算盤?
要求投保人“高投”,就能獲得更多保費,這或許是保險公 司的如意算盤。但是,這種損人利己的做法,確實該住手了。
相關“新政”已出臺近半年,為何“高投低賠”現象依然橫行?保險公司是盈利機構,為自己創造更多利潤本無可厚非,但前提必須是合法的, 否則就有殺雞取卵的危險。以各種各樣的理由阻止車主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這種赤裸裸的手段怕是見不得光的。
保險公司相關人士的一些解釋并非毫無道理,可問題的關鍵 是,現在已經有法可依,為什么還不去執行?新政已經明文規定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究竟是誰如此膽大置法規于不顧呢?記得新政剛出臺的時候,一些保 險公司借口內部系統還來不及更新為由而沒有執行新政,那么現在呢?
而所謂為了杜絕車主獲得“不正當收入”的說法,也算是一個大大的笑話。關于折舊理賠問題,作為業內人士的朱 瀟磊認為:“車輛定損報廢后,全損維修費會大于車輛的實際價值,如果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予以賠償,那么賠償金額中高于報廢時車輛實際價值的部分,就屬于 投保人的不正當收入。比如一輛舊車的實際價值是2萬元,購買了8萬元的保險,若車輛報廢賠8萬元的話,6萬元就屬于不正當收入了。因此,為了杜絕這樣的現 象,所以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按實際價值折舊計算賠償金。”可是他的這一說法顯然有失偏頗,既然是為了防范投保人獲取“不正當收入”,那么投保時就不應該要 求舊車按新車價購買保險,而是應該嚴格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投保。再者,倘若嚴格執行新政,車主又怎有機會獲得“不正當收入”?唯一的解釋就是,保險公司既 想獲得“不義之財”,又不愿承擔風險。
而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呀,你們什么時候能該出手時就出手,真正根除這個由來已久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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