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退一賠一還可討價還價?
-案例回放
4S店竟把消費者給忘了
消費者戴先生11月初在4S店定購了一臺1.6L轎車,當時他付了3000元作為定金。由于工作關系戴先生做事較為嚴謹,常常擬寫合同,所以他對于合同的細則特別關注。他要求銷售人員將“定金3000元”與“提車時間12月25日”這兩個關鍵要素寫于合同上,銷售人員當時也照辦了。
為了購置稅減半政策而購車的戴先生,眼看提車期限將至,心急如麻。只是4S店遲遲沒有讓他去拿車,戴先生多次詢問該店是否能夠準時交車,前兩次的回答都是“沒問題”,直到交車時間臨近時,該店的反應竟是:“你那輛車不是已經提走了嗎?”這令戴先生萬分詫異,原來該店已經把他的訂單給“忘”了,也可能是將他的車讓給其他顧客,總之,他要在12月25日提到車是不可能的。
-經銷商
上了法庭再來要賠償金
無奈之下,戴先生找到該店討回公道。他找到該店的銷售經理陳經理,可該經理竟然當面責備當時賣車給戴先生的銷售員:“為什么寫上提車時間呀?”顯然,該4S店認為寫上提車時間的這種合理行為是不正確的。隨后,4S店向戴先生推薦該品牌同款2.0L車型,但價格與戴先生的心理價位相去甚遠,協商并沒有成功。
戴先生提出,他不愿再等下去了,決定退定。由于約定的交車時間已過,4S店同意將定金返還,但對于戴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一”的賠償,4S店不予接受。當戴先生以簽過合同要求對方盡快辦理退款時,4S店并沒有任何反應。而后,戴先生又退讓了一步,表示即使得不到3000元的賠償,也希望能有2000元作為補償,但4S店仍然不愿讓步,并宣稱只要法院發函來,他們肯定會給予相應的賠償。戴先生多次與4S店協商無過,隨即采取了投訴的方式解決。
-投訴結果
4S店最終賠付2500元
4S店在得知消費者進行投訴后,再次與戴先生取得了聯系,雙方在一番“討價還價”之后,以2500元的賠償了結了糾紛。而事后,戴先生表示不會再去該店購車,“我已經選擇了其他品牌車型,這家店的行為、做法讓我感到很不愉快。”
記者事后再次聯系到4S店,該店的銷售經理表示:“這件事件我們和消費者之間已經圓滿解決了。”當記者問及為何當初不愿意對此事做出相應賠償時,4S店表示不愿意做更多解釋。而當記者問道:“為何最終不是賠付3000元,而是2500元,違約不是理應退一賠一的嗎?”對方僅以一句“4S店也希望可以盈利”回避了這一話題。
-案件思考
為了3000元打官司值不值?
本報之前接觸過不少案例,因為4S店不愿意賠付違約金,而消費者也嫌麻煩事后并沒有追究,使得賠償金一事不了了之。“為了這點錢去打官司不劃算,一是費事,二是怕花打官司的錢。”消費者陳女士曾在遇到糾紛時這樣表示,而這一觀點也反映了大部分消費者的心聲。
為了3000-5000元打這官司究竟值不值得?記者咨詢了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他表示:“按照定金法則,戴先生遇到的這類情況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雙倍返還定金(即退一賠一)的賠償的,但是需要起訴費大約3000-4000元,所以一般這類案件多發生在房產買賣中,因為買房的定金一般上萬元。目前,我國除了知識產權與人身侵權案例可以施行敗訴方付律師費的行為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訴訟方付款的。所以,對于買車這類案件來說,買車人往往會考慮到收支不合理而放棄訴訟的行為。”
正如律師所說,不少消費者正是因為不愿意支付3000-4000元的律師費,在明知有勝算的情況下,也不向法院起訴,能賠多少是多少。而少數無良的4S店,也正是看準了消費者的這一心理與制度上的漏洞,才不愿意履行“退一賠一”的責任。但作為一家4S店來說,除了賺錢盈利之外,更能抓住人心的就是誠信。如果連這樣的錢都要“省”,那么,還會有多少消費者愿意相信你們其他的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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