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召回321萬輛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轎車主動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召回申請,決定與日本馬自達公司同步召回部分Mazda6轎車。此事件使一汽轎車成為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的第一個“吃螃蟹者”。2004年3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并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汽車召回從此有“規”可循。
中國的汽車召回制度自2004年實施以來,從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頻率明顯增長。截至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國內外汽車企業的212次主動召回,召回車輛達321萬余輛。在2009年召回的136.482萬輛汽車中,有24.37%是受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調查引發的。
隱瞞不報最高罰3萬
按照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依情況,分別按照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進行。制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除必須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外,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3萬的罰款金額成為輿論廣泛質疑的焦點,認為處罰力度不夠。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畢竟只是一部部門規章,而按照質檢總局的解釋:“3萬元罰款是我國《立法法》給部門規章的最高罰款額度。”
一部有關汽車召回的法律出臺已經迫在眉睫。
《條例》送審無下文
早在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就已經完成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開始征求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有關汽車召回的正式法律似乎離消費者越來越近,當時預計最快2008年便可出臺。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當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召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2009年4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消息稱將于2009年內頒布實施。但此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出臺再無進展。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生產者如不主動召回缺陷產品,或隱瞞、虛報缺陷危害,未改正將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據報道,該條例目前仍處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尚無明確的出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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