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來臨,伴隨著一個備受關注的事件:豐田汽車召回。這件事和我們的“3·15”有什么關系?
最近,在一個電視臺做節目,主持人關注的是兩件事:豐田為什么會出問題?豐田會不會倒下?隔岸觀火,懸念叢生,高潮迭起,各方博弈,這樣的話題很令人津津樂道。我在節目現場感覺不大舒服,于是直接了當地說:“我們為什么這么關注豐田,關注美國的議員?這件事美國陰謀得逞或豐田轟然倒下,對我們有什么好處?有什么壞處?我們還是關注一下中國自己的汽車召回吧。”
把注意力集中在國內
最近有關機構公布了《2009年度中國汽車產品質量與服務質量投訴分析報告(CAAS)》,稱2009年收到投訴9359例,相比2008年上升了39.7%,上升幅度明顯加大。
還有一個資料:2009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9.1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10.1%、7.8%、9.8%和10.7%。傷亡損失有所下降。這固然是好消息,但是有關部門的報告分析事故是由于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沒有人進一步分析其中有多少是因為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召回了
有一個廣為報道的案例:2004年12月5日,朱剛在成都購買了一輛轎車,一年后發現這車是被別人退了的舊車。朱剛以涉嫌消費欺詐為由,將經銷商告上法院。后來,成都市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為汽車消費目前尚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所以不應適用《消法》,不支持朱剛的訴訟。
這件事可以認為法官水平太差,但根本原因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缺陷太多。比如,這個法的名字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連什么是消費、什么是消費者都沒有搞清。
《消法》第二大硬傷是舉證。在消費訴訟中,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舉證責任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目前的《消法》根據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舉證的責任在于消費者。由于汽車鑒定檢測需要昂貴的鑒定費用,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很高,許多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維權,這助長了經營者的膽量。許多法律專家建議,在消費糾紛中施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的責任在于經營者一方。
《消法》第三大硬傷是賠償金額過低。我國《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在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東芝公司給予美國用戶10.5億美元賠償的同時,卻拒絕給中國用戶任何經濟賠償。根源就在于我國法律對于懲罰性賠償的標準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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