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建立消費者自己的組織
最近,九三學社向全國政協提交了《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改革消費者協會的建議》。《建議》認為,現有各地各級消協所處的地位、隸屬關系、所用名稱和法定職能與其應發揮的作用不相稱,各級消協都不是與所在行政區劃同級別的單位,很多地方消協實際上就是工商局的一個科室,影響其工作的正常開展。
消協不實行會員制,不向任何人收取費用,不代表會員利益,它維護的主體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有的地方的消協已經改名換姓,如“消費者委員會”等。
既然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消協沒有代表消費者就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整體利益的行為起訴的職能,沒有獨立就消費者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檢驗、檢測和調查的職能,它又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呢?
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允許成立消費者自己的組織,這個組織要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能夠代表消費者的利益,能夠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實際作用。
更為重要的是產品責任法
目前,豐田在美國并不僅僅是召回的問題,首先是要承擔召回的損失;其次是罰款,生產廠商如果不及時召回問題車輛,就違反了《安全法》,罰款最高為每起召回1640萬美元;第三是民事賠償,根據NHTSA的統計數據,與豐田汽車加速問題相關的交通事故中共導致52人死亡;第四是刑事處罰。
國外學界認為,產品責任法規的目的有五個:一是填補被害人身體、生命及財產損失;二是召回市場上銷售的存在危險的產品,預防損害進一步發生;三是懲罰不法制造商;四是確保消費者有安全和衛生的保障;五是提供各種相關信息。
根據產品責任法,產品責任分為過失責任、擔保責任、舉證責任轉換、嚴格責任。
汽車三包辦法,從入世之前就開始探討,中間經過了無數次修改,廣泛征求了廠家、消費者、專家的意見,每年都說要盡快出臺。2007年3月,質監局的一位負責人說汽車三包辦法將擇機出臺,但是以后就再也沒有人提了。
這位負責人說三包出來之后還是照樣起不了作用,還需要有一個產品責任條例。如果沒有這個產品責任條例,三包辦法出了以后仍然是一個瘸腿的法律,還是解決不了問題。
但是產品責任法什么時候能出來呢?
自主品牌應更加嚴格控制質量
“自主品牌汽車企業召回次數較少,主要是因為國內自主品牌車型的技術含量低,車型大多使用傳統結構,這種結構的可靠性問題甚至在幾十年前就已經解決了。”對于召回問題,饒達告訴記者,目前的召回大多是因為進口或者合資品牌車型的新結構在設計細節上的疏忽導致的,自主品牌的召回則主要是因為質量事故引發的。
“自主品牌應更加嚴格控制質量,合資品牌則應避免新設計的瑕疵。”饒達說。
中國汽車召回網信息顯示,2009年我國國內全年共召回136.1266萬輛汽車,全部為主動召回。日系、美系、德系三大品牌構成了我國汽車召回的主力核心力量,接近全年全部召回的90%。自主品牌當年全部的主動召回數量只有不到1萬輛,僅僅占全年召回總量的0.7%。
“一輛汽車有幾萬個零部件,誰也不能保證每個零件都萬無一失。”饒達認為,消費者不應以召回作為質量判斷依據,但汽車廠家,特別是自主品牌車企卻一定要自覺地把好質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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