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事發訓練場地,不屬交通事故,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學員在學車時出了事故,誰的責任?記者為此也咨詢了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
他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但是,由于這次事故并非發生在交通道路上,所以不會構成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李律師說:學員是在教練指導下在特定的練車場地對車輛進行學習操作的,由于缺乏駕駛經驗也由于對學習環境的信賴,其很難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帶來怎樣的社會后果,因此就很難認定學員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
而教練作為學員的指導者,事發時沒有及時制止學員的錯誤操作,存在過失和疏忽大意,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駕校,與教練員是雇主和雇員的關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昨天晚上,記者了解到,教練員來師傅已被刑事拘留,學員張某則被取保候審。
油門當剎車闖禍連連
▲2009年8月21日下午,杭州潮王路潮王大酒店地下車庫出入口,一輛商務車撞到一對正在乘涼的收廢品夫妻倆,造成一死一傷。肇事司機承認,當時自己錯將油門當成剎車。
▲2008年12月3日上午,杭州慶春路川味觀附近,一輛三菱轎車先與公交車發生刮擦,接著又沖上人行道連傷4人。肇事的女司機20出頭,駕齡只有兩個月,當時她錯把油門當成了剎車踩。
▲2008年1月4日下午,杭州東新路沈家村,駕齡不足一個月的一男子錯把油門當成了剎車,撞到路邊行走的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孩子,造成一死一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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