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公司:氣囊沒彈跳屬正常反應
2010年4月11日,針對張先生所述,《法制周報》記者致電安徽寶捷公司4S店洪經理,其并未作出任何解說,只回答道:“這事要找總部”。記者隨后聯系一汽大眾總公司客服電話(4008171888)采訪此事,自稱為161號的客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廠方與德國方面的專家都已經對事故車做了鑒定,其鑒定結果顯示:事故車安全氣囊并未達到彈爆的條件,其沒有彈跳出來屬于正常反應。”該工作人員反復強調“該事故未達到安全氣囊彈爆條件”。
隨后,記者又連線安徽一汽大眾4S店客服中心采訪安全氣囊引爆的相關問題,該公司技術總監胡先生向記者稱:“這些事情都要找一汽大眾總公司,我們不予回答。”
2008年1月4號,山西的賈先生駕駛一輛一汽大眾1.8TSI自動舒適型邁騰車與一輛混凝土重卡相撞,賈先生駕駛的邁騰車面目全非,但是這個車的6個安全氣囊都沒有打開,直接導致他胸腔大面積骨折、腳骨骨折,副駕駛座上的朋友面部百分之八十損傷破相。一汽大眾方面解說“由于碰撞角度不對,才導致了安全氣囊沒有打開”。賈先生表示:他當時是以每小時100公里以上的速度撞在大車的左輪胎上。之后賈先生多次打一汽大眾400服務電話,至今仍然沒有結果。
如今,張先生無望地告訴記者:“現在已經過去10多天了一汽大眾那邊還沒有給我任何音信。期間,我又多次問4S店,那邊也說沒接到廠方消息。這顯然是一種推脫的態度。我不明白,是否這樣的檢測數據都必須送到德國總部去二度審核才知曉答案?”
律師:廠家應對安全宣傳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知名交通律師、廣西遠東律師事務所熊瀟敏對此表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以及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品牌轎車廠家或銷售商在出售品牌轎車時應履行確保該汽車具有一般車輛的通用效用,同時亦應滿足消費者對品牌汽車頂級配置安全品質的合理預期。即便對于安全氣囊的彈爆條件沒有國家標準,品牌汽車亦應達到一般的通常標準,在受一定外力碰撞的緊急情況時,具有安全氣囊彈爆的保護功能。
熊瀟敏律師稱,對于品牌轎車安全宣傳上的具體承諾亦應作為汽車廠家或銷售方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如汽車廠家或銷售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已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要求汽車廠家或銷售方退還購車款及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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