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因違反限行規定被罰款的張先生一紙訴狀將朝陽交通支隊告上法院,要求確認該處罰違法。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被罰司機為兼職律師
張先生訴稱,今年1月13日,他開車在東三環主路由北向南行駛,當他從光華路出口駛出主路時被交警攔住,告知其違反限行規定并做出處罰決定。昨晚6時許,張先生回憶稱,事發次日,他就繳納了100元的罰款。
張先生表示,《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去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發布了“關于實施有關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該通告要求北京市機動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張先生認為該通告并非法律法規,也不是地方規章,因此不能設定行政處罰。
張先生稱自己是兼職律師,這件事讓他感到政府政策有缺失,于是想到訴訟。
“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張先生表示,他繳納罰款并不代表他認同處罰,只是因不交罰款會有滯納金的積累,而且罰款單能在訟訴時證明自己曾被處罰。張先生稱已拿到朝陽交通支隊的答辯書,但對于是否能勝訴還“不好估計”。
交管局未做回應
昨日,北京市交管局對此未做任何回應。此前,該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該項罰則系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第91條規定,即“違反限制通行規定”者,可被罰款100元。
- 專家說法
長期限行需制訂地方法規
昨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尚未制訂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北京市政府關于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也依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政府對私人機動車采取限行措施的法律根據。
他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的是臨時性限行措施,北京市的限行已是經常性的措施。對此目前北京市有關交通限行的法律根據不太足,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根據,制訂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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