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維修及價格等方面有壟斷之嫌,超過最低限價的經銷商將面臨處罰,消費者因此被剝奪了由市場競爭帶來的實惠
由于與即將實施的《反壟斷法》相沖突,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廠家品牌授權即4S店銷售模式,明年8月1日之后也許將遭到涉嫌壟斷的起訴。
北京、廣州等地的汽車經銷商行業組織——汽車流通協會對《辦法》的實施表示出強烈的不滿,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質疑。
與反壟斷法沖突
早在《反壟斷法》尚未通過之前,《辦法》便已經頗受各方質疑。今年“兩會”期間,一份要求對《辦法》進行修改的提案已經擺在商務部相關部門案頭。而剛剛通過人大表決的《反壟斷法》,由于明確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等相關規定,直接沖擊著這部中國汽車銷售行業現行的“行規”。
事實上,由于有《辦法》這個“尚方寶劍”,絕大多數經銷商對于一切聽命于廠家這種不平等關系一直敢怒不敢言,但4S店這種模式的弊端已經有所暴露。2006年12月,山西經銷商新寶鼎宣布解除和重慶某汽車企業經銷代理協議,理由包括廠家硬性規定過高的銷售任務,價格體系混亂、產品質量等方面。于是,山西新寶鼎成了全國第一家提前與授權廠商“翻臉”的經銷商。次年1月16日,沸沸揚揚的“經銷商反水事件”再度升級,新寶鼎以這家企業銷售公司總經理涉嫌對新寶鼎構成名譽侵權為由,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至今沒有結果。
新寶鼎事件露出了冰山的一角。“達到一定程度的經銷商,像新寶鼎這種有實力的,才可以為自己爭取利益,大多數經銷商都達不到這種程度。”北亞車市總經理蘇暉告訴《財經時報》,“汽車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辦法》實施,經銷商變成了汽車廠家的從屬。”
蘇暉認為,正是這種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維修及價格等方面難逃壟斷之嫌,尤其是超過最低限價的經銷商將面臨處罰,消費者被剝奪了由市場競爭帶來的實惠。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禁止經營者對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也就是說,一旦反壟斷法正式實施,經銷商在價格上將具備與它的獨立法人地位同等的價格決定權,而目前這種廠家對經銷商的產品最低限價的行為則屬于壟斷行為。
另外,由于各城市汽車消費環境各有不同,同一品牌同一車型的價格也會隨市場應變,出現地區價格差異,目前汽車廠家均按《辦法》規定,對地區間銷售行為予以限制,以限制地區間價格競爭。而在《反壟斷法》中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禁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據悉,在這方面,歐盟反壟斷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由汽車生產廠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價、劃分和限制銷售范圍的做法屬于非法”,按照這條法規,1998年歐盟曾對大眾汽車公司處以9000萬歐元的罰款,原因是大眾不許其意大利分銷商把汽車賣給德國和奧地利消費者。
針對各方反映的情況,8月21日商務部在全國工商聯進行了一次座談會。“但其實在座談會上,有形市場反映的意見比較多,經銷商代表不敢提太多對汽車生產廠家的意見,原因很簡單,都怕被廠家取消資格。”參與座談的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摩托車配件用品業商會副秘書長喬永鋒這樣向記者回憶當時的情景。
經銷商發起抗爭
正在對《辦法》實施征求各方意見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下一步同樣要去汽車廠家做一番調研。在羅磊看來,相對于汽車經銷商來說,汽車有形市場受的影響更大。
今年5月在全國汽車有形市場研討會上,亞市牽頭正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了《辦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8月末,在《反壟斷法》通過人大表決的大背景下,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舉辦了首屆經銷商系列論壇之《辦法》修改意見征集會議,廣東汽車市場以及汽車銷售公司的老總紛紛提出,《辦法》與反壟斷精神有悖。
“北京的亞市還好一些,因為很多廠家對亞市比較看重,允許經銷商在亞市設點銷售,這種方式對其他城市的有形市場受到很大沖擊,協會正在研究有形市場跟4S店的關系問題,希望能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羅磊告訴《財經時報》。
對于《辦法》與《反壟斷法》的沖突,作為當初的起草者之一,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市場貿易委員會秘書長張伯順有自己的一番看法。“對品牌辦法意見最大的是汽車有形市場和某些經營不當的經銷商,絕大多數按照品牌經營管理進行銷售的企業經營狀況還是比較好的,所以這些只反映了一部分流通領域里的意見,而不是全部。”張伯順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表示。
一直關注《辦法》實施情況的張伯順認為,《辦法》實施以來,整個乘用車市場比上世紀90年代規范有序得多,這是一個進步。“授權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好多汽車經銷商,如果產品出了問題沒有能力承擔風險,現在廠家授權經銷商銷售,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最終由有廠家負責的,這就充分保障了消費者權益,與壟斷無關。”
但《辦法》在汽車律師蔣蘇華眼里,卻與《反壟斷法》相沖突,“《辦法》實際上授予了廠家的壟斷權,具體體現在廠家和經銷商簽的合同上面,這才是最關鍵的。”蔣蘇華認為,《辦法》中具體條款都沒有問題,是體制本身賦予了汽車廠家一些特殊的權利,通過廠家與經銷商簽的合同得以體現,比如對產品價格的最低限定、經銷策略方面。“這種體制決定了蘇寧、國美這種銷售模式沒法在汽車領域實現。”蔣律師告訴《財經時報》。
品牌壁壘可能打破
無論是北京的亞市還是廣東的汽車市場,對《辦法》規范管理汽車流通領域秩序的初衷均給予充分認可,但一致認為《辦法》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
這在商務部看來,似乎并不那么簡單。“我們在征求各方意見的時候,他們并沒有具體指出哪個條款有問題。”在商務部看來,之所以出現質疑的聲音,多數原因是各方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嚴格按《辦法》去做,包括一些企業行為,也是當初沒料想到的。“但事實上不能通過一個《辦法》把企業行為全都解決,有的東西不可能做很具體的規定。”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規劃處處長陳躍紅對《財經時報》說。
羅磊表示,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將出一份報告,遞交到商務部,之后相關部門可能會出臺相關文件,對《辦法》中不明確的地方再進一步明確,或者從行業協會角度出臺一些行業標準,從行業自律角度做一些工作。
對此,張伯順表示,如果《辦法》要修改,目標是要向歐盟靠攏,而不是向后退恢復到原來的無序狀態。據了解,在2005年《辦法》起草時,歐洲正出臺《汽車銷售服務新法規》,該法規鼓勵專業化銷售和維修,但不設品牌壁壘,不強調3S、4S店模式,其理念和操作比《辦法》先進。(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