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政協河北省十屆一次會議上,幾位省政協委員說,必須制止高速公路車輛施救“天價”收費現象,制定收費標準規范市場(見新華網2月11日報道)。
其實,何止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車輛施救“天價”收費,在各地國道、省道的施救和暫扣車輛的停車上,同樣存在嚴重的亂收費問題。這種亂收費存在的根源就如同上述幾位委員所說:“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規范的市場秩序,施救和被救車輛不能公平地討價還價。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單位和車輛,被救車輛被拖至施救單位等候處理。有些施救單位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被救車輛無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說白了,就是在施救等問題上,存在行政壟斷,交警指定某個或某些企業進行施救,企業居于壟斷地位,造成漫天要價的現象。
委員們提出:“政府應出臺統一收費標準,按施救公里數收費。同時,要公開監督電話,接受被救車輛投訴。”這是治理亂收費的辦法之一,但仍然只是治標的措施,因為它并沒有觸及行政壟斷的本身。也有專家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場機制,同一地區同時擁有多家施救單位,使被救車輛有選擇的空間。施救單位資質則應由公安、工商、稅務、交通等部門共同審核。”這倒是一個治本之策,但問題是:如何才能實現引進市場機制呢?
即將于今年8月1日實施的《反壟斷法》給我們帶來福音,該法的第五章就是關于限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顯然,像交警部門指定施救單位進行施救的行為就是一種“排除、限制競爭”。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借助《反壟斷法》生效的時機,作出明確規定,在關于交通事故的施救、車輛停放等問題上,要引入市場機制,不得由交警部門任意指定個別的施救單位。
但是,光有規定還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機構來保證規定得到正確實施。
此外,在反對諸如施救等問題存在的行政壟斷上,要讓公民和司法機關起到相應的制約作用。對于施救費漫天要價的問題,對于交警指定一家或者幾家企業從事施救作業的問題,任何被施救者以及從事施救的企業都應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反壟斷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撤銷交警的指定行為。(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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