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自2005年4月施行以來,爭論不斷,有些人把汽車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問題也統統歸咎于《辦法》。
分品牌經營和大一統整合經營成為流行的汽車銷售服務模式。一汽大眾的大眾和奧迪,上海大眾的大眾與斯柯達,神龍公司的雪鐵龍和標致,上海通用的別克、雪佛蘭、凱迪拉克、薩博等均是單一品牌經營的典型模式。一汽豐田幾個不同產地、不同車型的威馳、花冠、卡羅拉、銳志和皇冠,普瑞斯、陸地巡洋艦和普拉道,以及柯斯達等,都由一汽豐田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銷售和服務,這種大一統整合經營是豐田精益銷售在我國繁衍的范例。
哪一種銷售模式更適合我國發展階段,最終的判官是市場。雖然《辦法》不盡完善,但回到實施之前的市場業態去是沒有出路的,并且也回不去,因為《辦法》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汽車營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吸納了不少廠家開展授權經營、網絡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因此,對《辦法》不是推倒,而是完善、修正,使其臻于完美。
不過,歐盟2003年10月起推出的汽車銷售服務新法規,使我們看到了未來汽車銷售服務發展的新方向,這就是專業化銷售與多品牌經營。
不妨把歐盟在汽車銷售服務上舊法和新規,作個比較就十分明白了。
1、只允許使用選擇性或獨家分銷一種方式/允許同時使用獨家和選擇性分銷方式(優點:靈活);
2、禁止規定區域以外地區主動銷售的選擇性分銷/可不受歧視地從事地區性、全國性和跨境銷售(優點:加強競爭、促進市場一體化);
3、同一家企業必須同時從事銷售和維護服務/取消同時從事新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的強制性規定,允許轉包服務(優點:突出專業化);
4、各品牌完全分離經營/促進多品牌銷售(優點:多品牌銷售變得較為簡易);
5、不能在生產商規定區域外發展/賦予經銷商將其業務出售給同一品牌的其他經銷商的自由,獨立轉售新車(優點:強化經銷商相對于生產企業的獨立性)。
維修商方面——(舊法規/新法規)
6、授權維修商必須銷售新車/授權維修商不一定要銷售新車(優點:發揮專業化優勢);
7、新車供應商為其維修網絡內的授權維修商設定質量上的標準/所有達到同樣質量標準的維修商都能進入其網絡(優點:利于平等競爭);
8、獨立維修商享受不到整車生產企業提供的備件/獨立維修商能擁有整車生產企業提供存在競爭關系的備件、技術信息、維修和檢測設備,以及培訓的機會(優點:競爭者享有同等機會);
9、(消費者)在授權維修店沒有備件的選擇權/(消費者)可在“原裝備件”、或相同的“原裝備件”、或“質量相當備件”之間選擇(優點:消費者有選擇權)。
很顯然,歐盟汽車銷售服務新法規,意在加強新車銷售和售后服務市場的競爭,最大限度地使消費者得益。(張伯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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