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本來是用來對付壟斷者‘高價格、低質量’的行為的,但是現在情況恰恰相反,消費者前所未有地享受著不斷降低的價格、以及不斷提高的質量。一些競爭對手,日子越來越難過,便轉而向政府尋求行政幫助。最近政府幾宗針對微軟、英特爾、Visa與萬事達卡的反壟斷訴訟,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費者,而是被告企業的競爭對手。這個現象令人憂慮。自由競爭才是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的根本動力。我們呼吁有關當局撤消那些證據不足的反壟斷起訴。” ——美國240位經濟學家給總統的公開信
誰在推動反壟斷?
最近兩周,有兩條關于反壟斷的新聞同時引起媒體的關注,其一,是即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意外的是這部法律在競爭充分的汽車市場引起一場激辯,挑起者,是各品牌的授權經銷商;其二,是歐盟對Intel公司提出3項反壟斷指控,指控書明言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其主要競爭對手AMD公司的利益”。
兩場反壟斷的推動者,前者是商業伙伴,后者是競爭對手--都找不到消費者的影子,而這恰恰是反壟斷的初衷。引言中那240位經濟學家的話已經將問題解釋的非常透徹了,“反壟斷”在很多時候已經成為無力抵抗的競爭對手尋求行政庇護和法律援助的保護傘。
消費者,要么置身事外,要么反受其害。試想,如果微軟真的取消捆綁在windows里面的IE,消費者要為單獨購買的瀏覽器付出多少額外的支出?
反壟斷還是反不正當競爭?
《反壟斷法》被車商和媒體引用最多的條款是“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旨在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際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包括“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聯合抵制交易”,我們且不說汽車廠家和經銷商的關系是否屬于“經營者之間”,也暫不考慮如何界定飽受詬病的“最低限價”是否等同于“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或者“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先看看另外一部法律對相關情況的規定。
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很顯然,如果汽車廠家沒有對經銷商銷售價格的限制權,允許經銷商完全自主定價,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一些資金實力雄厚的經銷商以遠低于成本價——也就是從廠家提車的進價——銷售車輛,付出一段時間虧損的代價,擠垮其它經銷商。
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對消費者、廠商、乃至整個車市都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屆時,車市就會出現真正的壟斷。
誠然,廠家依靠其強勢地位設定“最低限價”的主觀動因在于保持其高利潤率,但在客觀上,也確實起到了維護市場秩序,引導經銷商良性競爭,并最終使消費者收益的效果。
多提一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敢問哪一個經銷商沒有要求消費者買裝飾或者加價提車?
被誤讀的《反壟斷法》
現在再回頭仔細看看那條被反復引用的“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旨在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際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
在此前各方報道中,我們看到的采訪多數是汽車行業內的專家、老總,卻很少出現法律界人士,很難說是刻意的回避還是無意的失誤,最終的結果是這一條款被普遍誤讀。
記者采訪了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的一位教授,他非常明確地告訴記者:《反壟斷法》此處的“經營者”應該界定為“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舉例而言,如果廣州本田和廣州豐田就雅閣和凱美瑞的定價達成一個協定,或者東風日產在成都的幾家經銷商就某一款車型的售價達成一個協定,就可視為有壟斷嫌疑;而經銷商和廠家之間本質上屬于授權代理,廠家對自己的產品設定價格限制,不屬于壟斷的范疇。
一部旨在打破能源、通信、運輸等行業壟斷現狀的法律,就在媒體的一片喧囂聲中,給車市帶來一場莫須有的“反壟斷”風暴。(陳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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