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車主在購買了車險之后,以為可以高枕無憂。但事故真的發(fā)生了,車險合同中的眾多保險人免責條款,會讓你索賠無門。今天我們就通過四個案例,關注車險合同中爭議條款……
關鍵詞1:家庭成員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一”期間,小馬開車帶著父母去姨媽家走親戚。在到達姨媽家之后,由姨媽指揮著小馬將車子停到車庫里,可是剛拿到駕照的小馬因技術不佳,將在車后指揮的姨媽撞傷,車身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傷。經搶救,姨媽并無大礙,但共計花去小馬5000多元。隨后,小馬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但保險公司以傷者是被保險人親屬為由拒絕賠付。
對于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情況,小馬并不認同。小馬以“‘家庭成員’定義不明確,姨媽并不屬于拒絕賠付的范圍”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觀點:
保險條款存在致命缺陷,就是缺少“家庭成員”的定義。一般而言,在第三者責任險中將第三者規(guī)定為“不包括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員、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的近親屬”。但是家庭成員的定義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因此,小馬撞傷姨媽的情況并不屬于保險公司免陪的范圍,保險公司須賠付被保險人(小馬)的合理損失。
提示>>>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所指的“家庭成員”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即被保險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除此之外則不在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2:保險過戶
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xù),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王先生購買了一輛二手POLO,在拿到車管所出具的車輛過戶證明后,王先生便駕車前往該車原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但是就在前往保險公司的路上,王先生駕駛車輛與前車發(fā)生追尾事故。交管部門認定王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經協(xié)商王先生賠付前車4000多元。隨后,王先生向該車原保險公司報案,但是保險公司以車輛所有人與投保人信息不符,拒絕賠付其損失。
無奈之下,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認定:該車在保險有效期內,車輛變更所有人,被保險人(王先生)在合理的期限內確有客觀原因沒能及時辦理保險批單,而保險公司沒有因車輛所有人的變更而提高風險,保險公司應賠付王先生車輛損失。
律師觀點:
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并不意味著車輛保險合同也隨之轉移。新車主在與保險公司之間還未建立起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是由于我國二手車交易市場一般是“先過戶后轉保”的情況,消費者只有憑借過戶證明才能辦理保險轉讓手續(xù)。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在過戶和轉保之間存在時間差。從保護車主的利益出發(fā),不少保險公司規(guī)定,在合理的時間差內出險,保險公司仍然賠付。
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一定要及時辦理保險轉保或補充保險的手續(xù)。在車輛保險未能辦好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駕車出行,以免遭遇“保險真空”。
關鍵詞3:駕駛證忘帶
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趙小姐駕車上班的途中因變換車道失誤,與同向行駛的汽車發(fā)生碰撞。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在此事故中趙小姐負主要責任。同時因趙小姐沒有攜帶駕駛證,應負全部責任,并賠償對方經濟損失10000元。
隨后趙小姐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調查后發(fā)現趙小姐忘記攜帶駕駛證,并以此為由拒絕賠付。對于保險公司的拒絕賠付,趙小姐并不認同。在雙方協(xié)調無效的情況下,趙小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定保險公司仍需賠付,理由是駕駛人忘記攜帶駕駛證非主觀刻意,過錯程度較小。
律師觀點:
從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上看,只規(guī)定了“駕駛證丟失、損毀”,并未對“駕駛證忘記攜帶”做硬性規(guī)定。根據我國交通法規(guī),駕車人在駕駛期間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所以“駕駛證忘記攜帶”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但過錯程度較小,因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仍需賠付,并無異議。
提示>>>
車主在駕車過程中,一定要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養(yǎng)路費憑證及保險單。并及時在駕駛證有效期截止前90天內到相應交管部門辦理駕駛證換證手續(xù)。
關鍵詞4:飲酒、醉酒
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近日李先生參加朋友婚禮,席間盛情難卻,喝了幾杯酒。酒席散后,李先生覺得自己沒什么大礙就獨自駕車走了。在回家的路上,李先生與另外一輛車發(fā)生碰撞。經交警部門儀器測試,李先生血液酒精含量達到30mg/100ml,屬于飲酒駕車行為。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并賠償對方經濟損失3000元。
隨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以李先生飲酒駕車,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拒絕賠償。
律師觀點:
在此之前的保險公司車險免責條款上,對于酒后駕駛的免責多采用“醉酒”而不是“飲酒”。根據飲酒駕車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標準分別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和80mg/100m。由此可見醉酒要比飲酒的標準高很多,少量的飲酒是達不到醉酒的程度的。近些年來,保險公司將該條款改為“飲酒駕車”,這樣極大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增加車主的責任。
提示>>>
不管是飲酒駕駛還是醉酒駕駛都是法律和道德不允許的行為,并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處以相應處罰。保險公司將免責標準由“醉酒”降低到“飲酒”,看似增加了車主的責任,但是對于加強車主安全駕駛習慣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新型的酒后代駕業(yè)務,對于喜愛飲酒的車主來說不失為一條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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