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出租是眼下社會生活中的一種常見現象,不少私家車主把自己的車交給汽車租賃公司轉租出去賺外快,殊不知這里面暗藏風險。
最近,福州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一私家車主把價值20多萬元的轎車交給汽車租賃行出租,每天收取350元的租金。不久車丟了,租車人也沒了蹤影。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巨額損失呢?
租車賺外快 丟車傻了眼
福州市民楊先生于2007年5月購買了一輛“天籟”牌小轎車后,與福州的一家汽車租賃公司達成“默契”:當該公司有客戶需要租車時,公司就找楊先生,在與他辦理完交接車手續后,汽車租賃公司就以公司名義將該車租賃給客戶,楊先生每天收取350元租金。
2007年12月24日,這家汽車租賃公司告訴楊先生,他的“天籟”牌小轎車出租后丟失。因楊先生的私家車有投保,2008年1月2日,汽車租賃公司和楊先生經協商簽訂了一紙協議書,約定: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保險公司理賠給楊先生后,汽車租賃公司再向楊先生支付人民幣5萬元整。之后,楊先生向大眾保險福州分公司申請理賠,但是,因保單約定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運輸等導致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責任,故保險公司不予受理。福州中銀保險的業務員李先生說,私家車拿去出租搞營運,損毀或丟失,保險公司絕對不賠。因為保險合同中有規定,私家車改變使用性質,出了問題保險公司免賠。保險公司不賠,楊先生于是轉向汽車租賃公司要求賠償,雙方糾紛由此產生。
2008年1月底,楊先生訴至福州市晉安區法院,要求汽車租賃公司賠償他財產(“天籟”小轎車)損失31萬余元,并支付租金若干。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就車輛丟失后的處理問題已達成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在楊先生一方面拿不出證據證明保險公司不賠錢并致使(他與租賃公司的)協議無法履行,一方面要避開協議的約定另行要求汽車租賃公司承擔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及支付租金,于法無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楊先生不服判決,隨后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判決:汽車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楊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究竟是汽車租賃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成為案件的關鍵。
楊先生上訴稱,他與汽車租賃公司之間是汽車租賃關系,不是委托代理關系,租賃公司所說的僅起到中介作用不成立。租賃公司丟失租賃物,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雙方應當履行協議書是錯誤的。楊先生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只是盜竊險,車輛因租賃關系丟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因此協議書履行的前提條件不具備。
汽車租賃公司辯稱,雙方是委托合同關系,而非汽車租賃關系;協議書是可以履行的,只是楊先生目前不愿意履行;雙方協議是有效的。汽車租賃是新生的交易活動,而私家車通過租賃公司進行租賃活動而獲利,也已經是普遍的社會經濟活動和現象。雖然某些行政規章有些限制,但法律和行政法規并無強制性限制規定。且協議書達成的補償協議并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強制性禁止,應為有效。
經審理,福州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委托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在本案中,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楊先生的“天籟”牌小轎車轉租第三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為并不具備委托代理的特點。而且,根據一審查明的雙方業務往來關系的事實,可推定雙方長期以來均系汽車租賃關系。因此,汽車租賃公司關于雙方是委托關系的抗辯不能成立。本案系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委托合同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因本案訟爭車輛注冊登記的使用性質是“非營運”,雙方的汽車租賃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均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本案汽車租賃合同無效,汽車租賃公司應返還楊先生的“天籟”牌小轎車,無法返還則折價補償楊先生24.98萬元。楊先生關于汽車租金的主張因租賃合同無效,不予支持。
福州中級法院遂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福州市晉安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賠償楊先生財產損失24.98萬元。
汽車租賃門檻低 個中風險須防范
據記者調查了解,眼下,不少私家車主都像楊先生一樣,把私家車當成出租車來用,以賺取租金。一般有3種出租方式:一是像楊先生這樣,把車交給汽車租賃公司出租,按天或按月收取租金。二是把車“包”給別人,按天收費。記者認識一位在福州某家跨國快遞公司供職的劉小姐,因為公司給了她這項“待遇”,她就較長時間地包過一輛私家車,一天租金300元,車主自己充當司機。三是私家車主偷偷摸摸地直接在路上拉客。
對此,福州中院法官指出,雖然私家車出租拉客現象越來越普遍,但其行為是非法的。對于私家車出租已收取的租金,有關部門有權收繳。
福建南平市的一位朋友告訴記者,在南平,有的汽車租賃公司因為資金實力較弱或其他原因,公司開張了卻沒有幾輛車,就把私家車拉進來掛在公司名下營業。一些私家車主通過把車交給汽車租賃公司“打理”,風風光光、舒舒服服地掙著大把的“外快”,有的按天收租金,一天二三百元,有的按月收租金,一個月五六千元。但行家指出,這樣做其實私家車主風險很大。
一是丟車的風險。由于市場競爭激烈,目前汽車租賃的門檻越來越低,一般租車人出示身份證、駕駛證,扔下幾千元押金,就可開走價值十幾萬元的車。近日,記者向福州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咨詢租車事宜,一位陳姓業務員說,租十幾萬元的車,只要出示身份證、駕駛證,交上三五千元押金就行了;如果租30多萬元的車,像皇冠,押金須交1萬多元;只有租奔馳、寶馬等高檔車,租賃公司才會配司機。很顯然,汽車租賃公司僅憑身份證、駕駛證來制約租車者,但在假證泛濫的今天,相關證件往往是靠不住的,犯罪分子很容易鉆空子。
二是無證駕駛肇事的風險。私家車被汽車租賃公司租出去后,駕駛人管理實際上是一個盲點,如果被無證駕駛的人開出去出了事故,那麻煩可就大了,除了車輛被扣,法律責任、經濟糾紛等還會接踵而來。因此,私家車主一定要注重相關風險的防范,切忌貪圖小利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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