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昨天發布消息稱,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和海關總署近日聯合發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將N類車輛(至少有4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和O類車輛(掛車和半掛車)納入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范圍。
根據要求,對N類和O類車輛實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依法獲得準入資格的N類和O類車輛制造商必須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提交相關的備案信息。
相關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車主信息檔案系統、投訴信息收集反饋處理系統、質量信息決策跟蹤系統和車輛識別代碼(VIN)系統。
此外,相關汽車生產企業還需建立缺陷汽車召回組織決策機構,由專人負責與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同時,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和載貨車輛行業總體特點,N類載貨車輛底盤制造商應按照相關要求,承擔信息備案、配合缺陷調查等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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