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無證駕駛撞傷同事被告上法庭,于是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昨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保險公司被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傷者修車及誤工費用共780元。
去年4月,江先生開著妻子名下的車送孩子上學,在學校門口撞了騎車送孩子上學的一名同事。交警認定江先生負全責。江先生和同事沒有對結論表示異議。
由于是同事,兩人當時約定,治療費用等治療終結后一次性結算。半年后,江先生的同事向他提出了8000多元的索賠。江先生認為治療費用不可能這么高,拒絕支付。兩人協商不成后,江先生被同事告上法庭。
在訴訟過程中,江先生將車輛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公司)追加為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今年4月13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江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交強險投保的是車輛,而不是駕駛員,交強險應該無條件地進行賠償。中保公司發(fā)現江先生肇事時所持有的駕駛證為特種駕駛證,按照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持此種駕駛證不可以駕駛普通車輛。中保公司認為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免責,不進行賠償。即便進行了搶救費用的墊付,也可以向駕駛人追索,其他費用就更不應該賠償。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及人身傷亡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賠償數額范圍內,向江先生的同事支付修車費280元、誤工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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