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東莞市法制局公布《東莞市校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市民可在1月25日前提交。
根據《辦法》,車輛須經當地鎮區教育部門和交警部門審核同意方能投入使用接送學生,并且必須是在東莞入戶注冊(“粵S”號牌)。這意味著東莞市計劃禁止非“粵S”車輛用作校車。如果學校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教育部門將勒令其關門停辦。
東莞市法制局昨日公布的《辦法》首次明確作出規定,鎮區應該將校車發展納入當地公交發展規劃。鎮區可以使用公交車輛接送學生,其管理參照公交車輛管理相關規定。而交通部門不僅要清理、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經營的校車,還要完善和發展公交網絡,將公交服務覆蓋到各學校。
《辦法》還明確了鎮區政府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在東莞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的基礎上,各鎮區政府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和學生托管中心等教學機構購買或者租用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乘坐人數大于或者等于9人(含駕駛人)的中型、大型客車都在管理范圍之內。除了學校外,企業、村、社區、居委會等集體或者單位也可以自購、自備、承租校車,用于接送學生、幼兒。
《辦法》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而且車輛須符合檢驗合格并隨車攜帶檢驗合格標志、有按照有關標準統一規定的明顯校車標志、加裝扶手等安全裝置。
《辦法》規定,教育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就近招生的原則,清理不符合居住人口分布的辦學牌照,嚴禁學校隨意遠距離跨鎮街招攬生源;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校車源頭管理,督促學校不得使用、租用無牌無證、未按有關要求檢驗、超載等違法車輛運送學生,督導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同時,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所屬鎮區教育和交警部門備案,由教育和交警部門登記車輛及其司機情況。
《辦法》對校車司機的資格和審核也作出嚴格規定。根據其要求,校車司機必須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并無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責任。學校、學校以外校車管理者聘用校車司機,應當報告當地鎮區教育和交警部門,經審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并由教育部門對所有司機進行建檔管理。
該《辦法》還特別強調了校車經營單位的責任。如果學校不履行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教育、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公辦學校的校長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教育部門將責令其停辦。(廣州日報 王菁、李天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