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有關司法解釋,依據這一司法解釋我國將進一步加大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的力度。該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隱藏、銷售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更改車身顏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相關證明、憑證等幾類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等行為,將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累計3本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累計達到上述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司法解釋還明確,對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機動車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以避免公檢法機關在辦理跨地區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案件時發生扯皮推諉的現象。(記者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