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從今年7月1日起,機動車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保險商代收方便車主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機動車的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的特點,且納稅人
多為個人,征管難度較大。另外,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花費時間長等種種不便,因此,由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
根據規定,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都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應開具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證明。
投短期交強險可按月算
據了解,對于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保險機構將把完稅憑證的有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對于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又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對于臨時上道路行駛、境外臨時入境以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逾期繳納將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人逾期繳納車船稅的,將計算滯納金。
自2008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時,應提供上一年度投保的保險單。對于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將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并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史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