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即將實施的《物權法》在百姓拍手稱快的同時,也發現一些問題亟待明確。如地面車位的權屬問題,已出售的地面停車位該如何處置,租用地面車位該如何收取費用等問題也凸顯出來。
記者調查:車位糾紛近期扎堆
最近,因為車位的問題,讓家住某小區的李先生感到困擾。“三年前我買這房子的同時,還在銷售人員的鼓動下買了地面車位,本想著一勞永逸,誰想到《物權法》說地面停車位應該權屬業主共同所有,那我以前與開發商簽署的50年的車位買賣合同是不是屬于無效的?如果是無效合同,我能否追回損失呢?還有,合同作廢后,我今后停車是不是就得打游擊了?如果我想找一個固定停車位,該找誰去辦理?費用怎么交……”
這個問題同樣困擾著許多業主。《物權法》出臺前,由于對小區車位、車庫所有權的歸屬不明確,致使許多開發商有機可乘,在小區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將本應屬于業主的車位再度出售牟利;有的開發商將車位高價出售給小區以外的人;有的小區沒有車位或者車位嚴重不足,業主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這些都曾引起不少糾紛。
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4條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意味著,今后開發商將不能再對這些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空間進行占有或用它們來牟利,否則,有關部門可對這種行為給予處理。《物權法》也讓小區業主作為所有人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專家說法:地面車位不允許出售
廣大(北京)律師事務所莊清忠律師認為,地面車位屬于臨時性質且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所以根本不允許出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地上停車位只能租賃不能出售,以買賣合同代替租賃合同的無效。而且按照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不能超過20年。已經購買車位的業主可申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開發商退還全部款項。如果車位租賃或者銷售給非本小區的居民,業委會可以與其共同協商解決。業委會也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開發商返還費用。
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兵認為,關于公攤面積和車位等問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類似規定,只是不太明確,因為信息不對稱等諸多因素,所以給了開發商以可乘之機。《物權法》只是將這些元素整合起來,更加明確了業主的權利問題。關于地面車位的收費標準和權益,秦兵律師認為,地面車位租賃收費標準應按市場價值來協商,停車位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此事應由小區業委會來牽頭辦理。
最后,秦兵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投資車位需慎重。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先明確車位、車庫權屬,然后再對于具體使用問題做進一步的約定。如果對此有疑問,可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查詢。(劉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