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三包”規定首次提出,到今年宣告“流產”,這一關乎每一個汽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規定一拖就是6年。近期,有消息稱,啟動多年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今年內仍將無果而終,而短期內替代這一法規解決消費者汽車類投訴的可能將是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產品質量擔保條例》。普遍猜測,這一替代《條例》即將制定及實施,是否能解決逐年提高的汽車類投訴,已經成為很多汽車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汽車自燃導致30萬元民事賠償
8月26日21:30對于北京的李先生來說是一個噩夢。因為自己的車突然自燃而導致旁邊的奧德賽和捷達不同程度受損,李先生面臨30萬元的民事賠償。
事情的發生非常突然!當天李先生的車停在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的一個車位內,當他打火啟動車準備回家的時候,車的前機器蓋突然冒出了青煙,并瞬間起火,坐在車里的李先生對突如其來的變故幾乎蒙了。“車起火了!”周圍人的喊聲使他意識到他的車發生自燃,迅速地,他拿起了自己的自備滅火器進行滅火,由于前機器蓋已經打不開,火勢根本無法控制,即使小區保安的大滅火器仍然難以奏效,火勢迅速引燃了右側的一輛奧德賽,并對左側的一輛捷達也形成威脅。最后,無法靠近的火勢在前來的消防人員的專業撲救下才得以撲滅,但是造成的后果已經是無法挽回。
經過北京市消防局的認定,此次火災中,李先生自己的車被燒毀,導致左側的捷達車右側車身過火,內部被煙熏;右側廣本奧德賽左側車身過火,內部被煙熏,起火原因是由于李先生自己的車發動機輸油管漏油所致。后經車主雙方確定,除了保險索賠和自己的車輛損失之外,火災直接導致30萬元損失,按照約定,李先生面臨30萬元的民事賠償。
●保修期內自燃,問題解決無據可參
面對這一自燃造成后果,李先生無法理解,自己的車還在保修期內怎么會出現發動機輸油管漏油的問題呢?李先生說,這輛車是2005年12月24日購買的,也就開了3.4萬公里左右,根本就沒有滿足廠家兩年或者6萬公里的保修范圍,而且在不到兩年的使用期內,幾乎都是按照說明書進行維修,出現這樣的問題是他無法想象的。據李先生回憶,三次維修當中,這輛車分別在北京的中林達、四清和廣大行三家店進行維修保養,這些維修點都是廠家指定的特約維修服務中心。對于李先生來說,目前有兩個選擇,一是按照法律程序賠償捷達和奧德賽車主的損失,預計除了保險之外李先生的賠償不會低于30萬元;二是按照法律程序起訴廠家,指出車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廠家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但是就有關問題,他咨詢了一些汽車業內的法律人士,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李先生起訴生產企業必須進行舉證,而個人舉證需要權威檢測機構的報告,在法律沒有作出判決之前,這筆昂貴的檢測費需要個人自行支付,況且目前車輛已經燒毀,檢測更是難上加難。按照一些專業人士的提醒,目前李先生寄希望于生產企業對問題有一個很好的處理結果。
●私下協商成為汽車投訴解決辦法之一
在火災事故發生的當周,李先生就以書面形式告知廠家有關部門,對方承諾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但是得到的答復讓李先生看到這件事情處理可能遇到的“艱難”。生產企業目前已經把這件事情委托一家北京的4S店處理,目前李先生正在焦急的等待中,因為附帶的民事賠償已經讓他感到很大的壓力。
本報在采訪李先生時,他對目前的情況感到很無奈。作為一個車主,他對目前的投訴缺乏法律依據,這導致事故在處理起來雙方都很難入手,首先是投訴因舉證難無法訴諸法律,其次是生產企業內部沒有處理這類問題的依據和啟動流程。“有時候我就想,能不能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企業的高管,在這件事情處理上能作出有利于我的賠償。”李先生失意地說道:“現在看來這種可能性不大!”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汽車銷售商說:“確實目前的汽車投訴比較突出,但是普遍采取辦法都是生產企業安排經銷商解決,解決得好店內的年評級會比較好,解決得不好年底就評分低,因此大多數情況下,經銷商會采取不同的辦法解決消費者的問題,因此一些投訴解決的隨意性比較大,有些問題解決就看消費者‘鬧’的程度了。”
●質量問題解決辦法消費者難認同
不僅僅消費者投訴沒有任何依據,即使在一些投訴的解決當中,由于缺乏一個統一的認識,生產企業在解決問題時仍然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同。
程賢文去年10月購買了自己的第一輛車,但是讓他不能理解的是新車連續出現“虧機油”的問題。第一次是車開到3000公里時,細心的程先生就檢查發現發動機機油少了,按照產品說明書,車在7500公里時才進行首保,在征得專賣店專業人士的同意后,程先生補進了機油,但是沒有想到的是,6000公里時發現機油又到最低點,這次程先生提前做首保并加換好機油繼續觀察,可是在8000公里時又發現如此,一直到現在行駛了15000公里,已連續添加了5次機油。
最終,程先生的車在經過檢查后確定為發動機燒機油,專賣店上報廠家后決定:將這輛車進行“拆解”,以便確定燒機油的原因并進行維修,但是這個解決辦法讓程先生難以理解,“為什么我買車新車沒有開多久就要進行拆解?”程先生堅持要求生產企業換發動機,程先生說:“我的要求一點也不過分,我不能允許專賣店對我的新車進行拆解。發動機不是一般的部件,是汽車的心臟,不是隨便能拆解的,拆解修理后的發動機,其質量、性能、壽命誰來保證?元氣大傷的我不敢相信、也不敢接受這個動過手術的心臟。”目前,程先生仍然堅持廠家給自己的車換發動機。
一些專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沒有解決這類問題的法規出臺前,消費者的這一要求是合理的,現在很多消費者都是第一次購車,對于汽車這類消費品非常在意,根本上不會同意對車進行這樣的大修。但是在北美等汽車普及率比較高的市場,解決這一問題有嚴格的規定。比如北美的“檸檬法”規定,汽車在發生質量問題時,由生產企業進行維修,如果維修三次仍然不能修復,生產企業要進行更換。但是在國內汽車市場,由于目前缺乏處理這類投訴的法規,因此問題解決上就會不斷出現這類糾紛。當務之急,國家相關部門要盡快出臺汽車產品銷售質量擔保細則,給這類問題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汽車消費者投訴期待《產品質量擔保條例》
其實,像上述兩位車主碰到的這類投訴難問題普遍存在于消費者當中,根據今年中消協對汽車投訴統計顯示,汽車投訴案件同比增長15.9%,而北京汽車流通協會北京今年第二季度共接到涉及汽車消費投訴194例,其中95%為小轎車消費投訴。涉及汽車質量、安全、價格、合同等問題的投訴有所上升。
首先,質量投訴上升5.6%。其仍然表現在“三包”期內質量差,發動機、變速器、制動器等關鍵零部件都存在問題,多次修理不好,超出“三包”期收取高額修理費用。其次,安全投訴上升19.7%。汽車質量的好壞及零配件的真假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汽車自燃、質量隱患不僅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的威脅,而且對他人也構成潛在的危害,后果非常嚴重。不少消費者懷疑汽車價格的下降是以犧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作為代價的。再次,合同投訴上升32.8%。國家尚未出臺專門處理汽車質量糾紛的規定,法律的可操作性較弱,個別廠家就以此為借口,制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
一些專家表示,有些廠家要求消費者在主張質量權利時,必須同時提供國家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但像手機的檢測一樣,檢測機構目前還不多,且檢測費用昂貴,并非一般消費者所能承擔。況且,汽車檢測機構基本上不接受個人的委托,檢測難成了消費者維權的瓶頸。因此,汽車“三包”政策便成為汽車領域熱議的焦點,據介紹,該法規對汽車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應盡的一份合同責任,是一種約定義務,它的實施將會給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但是6年來,由于利益平衡難及自主品牌保護等原因,這一車主期待的車型遲遲未能出臺,讓消費者的投訴只能寄希望于生產企業的好“態度”。
目前,為了緩解汽車投訴難問題,有關部門開始制定《產品質量擔保條例》,并計劃以其代替汽車“三包”規定,但是這一條例是否能解決目前逐年提高汽車類的投訴問題,它的細則將如何規定,消費者仍將拭目以待。(何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