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交委公開征求《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稿的意見。草案稿從源頭抓起解決停車難,規定新建建筑物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
草案稿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車輛停放的需求,會同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停車場專項規劃;二是強化停車場配建標準的地位與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
為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草案稿規定: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包括小區露天臨時停車場、人防工程停車場等,其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在建筑區劃內充分公示后沒有業主愿意購買或承租的,可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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