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對此,多位的士司機和私家車主表示,這樣的賠償比例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利于敦促市民文明出行。
11月7日上午交通高峰時段,記者在新華下路唐家墩路口看到,由于不斷有自行車和行人亂穿馬路、搶道行駛,機動車的時速一度低于20公里。
在附近待客的出租車司機劉先生(鄂AY9392)稱,因為行人、非機動車亂穿馬路導致交通擁堵,已是“家常便飯”,他只能盡量減速避免事故發生,但有時還是難以避免。“行人的生命權理應獲得尊重和保障,但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首先應尊重自己的生命權,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在道路上,車是強勢群體,行人是弱勢群體,但在生活中,駕車人未必就是強勢群體。”私家車主陳巍認為,10%的比例,既給予了受傷者一定程度的資助,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也不拖累守法的駕駛員,保障了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張國振律師認為,從“撞了白撞”到“機動車負全責”,再到“司機賠10%”,真正體現出了以人為本的正確內涵。
從法律層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無非兩個問題。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該不該修改,二是該不該像草案這樣修改。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對貫穿《道路交通安全法》始終的“以人為本”理應肯定。但“以人為本”并不能簡單地理解成“以行人為本”,如果“一邊倒”地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實施絕對的法律保障,而無視機動車駕駛者和機動車乘車人的權利,就不能稱之為完整的“以人為本”。
對于第二個問題,城市交通管理研究所所長胡潤洲認為,“不超過10%”的賠償標準,沿用了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規定。這一標準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被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所以這次修改采用了10%的比例”。
胡潤洲此前曾到上海考察。2005年4月,上海市實施了《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其中對事故賠償作出的相關規定,就與這次修改的內容不謀而合。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上海經驗為此次修改草案能否通過,提供了一個實踐范本”。
1999年9月10日,沈陽市政府頒布了《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因行人交通違章而發生的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不負責任,由行人負全部責任。
《遼沈晚報》當時的報道,援引了有關部門出臺這項措施的背景:行人、非機動車違章普遍,是誘發交通事故、阻礙暢通工程建設的重要原因。以往交通事故定責“同情弱者”的實際操作,不利于建立平等的交通秩序。
2000年9月6日,武漢市交管局頒布《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責的通告》,跟進這一規定,當月20日,新規正式實行。其后,全國20多個城市也紛紛跟進。
然而,新規實施不到一個月,在武漢發生了一件事情,在武漢乃至全國掀起了軒然大波,也注定了這一規定“無疾而終”的宿命。
2000年10月15日14時許,62歲的某大學教授倪某及老伴,在洪山廣場馬路中間等候時,被一輛公交車撞倒,一死一傷。最終,處理這起事故的洪山交通大隊沒按“撞了白撞”的規定進行裁決——當事司機沒有被免責,而被裁定負次要責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稱,對行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交警的處理一般是:行人負主責,司機負次責,“除非是有人從車上跳車摔死”。
有資料表明,2002年內的一段時間里,武昌、洪山、漢陽三區所處理的近50起行人違章在先的交通事故,沒有一起由行人負全責。一位調處交通事故多年的交警甚至說,武漢出臺“撞了白撞”的規定后,沒有一個機動車駕駛人被完全免責。
最終,“撞了白撞”的規定,在武漢和國內其他城市均無疾而終。
2003年6月,全國人大分組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寫入法律,成為焦點議題。
行人、非機動車違章成交通事故主因
近日,記者在交管部門《2007年上半年武漢市道路交通事故情況通報》中,看到這樣一組數據:行人、非機動車隨意橫穿馬路造成79人死亡,占死亡總數的48.2%。
市交管局事故處一位相關負責人說,在繁華地段,行人、自行車為方便,不走人行橫道、隨意闖信號燈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在車多、人多的復雜交通條件下極易被撞死、撞傷。
該負責人稱,行人、非機動車亂穿馬路,是影響我市交通暢通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