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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對于這一修改,北京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草案一審時的“機動車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更易操作。
該位負責人表示,“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這一做法的好處在于,基層適用法律時更為靈活,交通事故千差萬別,基層交警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更為合理的處理。
該人士稱,在基層交警自由裁量權加大的同時,最好能對哪種情況、過錯達到了哪種程度,機動車方可減輕多少賠償責任,做出較為細致的規定,“最好是機動車、非機動車方都知道自己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這樣也有利于監督交警工作”。(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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