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該 《規定》將從 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對簡化辦理牌證程序、機動車改裝申請程序等相關規定作出新的調整。同時,《新規定》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設定處罰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見交通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
焦點1:車輛改裝變容易
《新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解 讀
依照新規定,允許車主不必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先更換車輛顏色、裝了大包圍、更換發動機等之后,再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對喜歡改裝的車主來說,新規定充分尊重了他們的自主權。
焦點2:車牌號允許自編自選
《新規定》第四十四條 確定機動車車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車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
-解 讀
據了解,新規定擴大了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范圍,由報廢的機動車擴大到所有辦結注銷或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群眾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另一大創新是:改進了機動車號牌選取方式。
針對此次的新規定,交警部門有關人士表示,此次新規定中的“自行編號”應該和以往的個性化車牌有明顯的區別,例如長串的字母或單詞出現在車牌上的可能性不大,具體模式還有待研究。
焦點3:車輛異地報廢操作更便捷
《新規定》第三十條 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解 讀
新規定將異地報廢手續從兩個步驟簡化到一個步驟。車主在10月1日之后,只需在報廢地申請報廢,剩余的手續就交由報廢車輛回收企業獨自承擔,將信息回傳給車輛注冊部門。(黃天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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